《环境资源法》由九章构成,第一章环境资源问题与环境资源法概述;第二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第五章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环境资源争议的解决;第七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九章自然资源法。
颜运秋,又名润秋、闰秋,男,湖南攸县人,博士,博士后,中南大学升华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中南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碧水蓝天环境公益保护中心理事长,兼职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长期专门研究公益诉讼,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首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6);中南大学经济法方向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2006);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出站(2009)。1993年分配到湘潭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997年破格晋升为法学讲师。2002年晋升为法学副教授。2003年遴选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6年以“高层次人才”调入中南大学法学院。2007年晋升为中南大学法学教授,并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2008年被聘为广东公益诉讼网学术委员会特聘专家、遴选为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2010年遴选为湖南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法学会检察学会常务理事、湖南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2014年遴选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2015年遴选为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主持国家重点和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和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等课题1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6部,提出立法建议并被采纳8项。
陈海嵩,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南大学“升华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省社科基金等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9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60余篇,10余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转载。出版专著3部,参编教材4部。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三等奖;获厅局级奖励3项。撰写的6篇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1项成果被省人大立法采纳。人选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之江青年社科学者”;2015年,获“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
余彦,男,江西南昌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研究所实务部工作人员,湖南省碧水蓝天环境公益保护中心理事、执行主任,长沙市环保局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团成员。主持课题多项,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发表环境法学论文多篇,部分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中国法学会环境法内刊全文转载。
第一章 环境资源问题与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资源问题
第二节 环境资源保护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第四节 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
第五节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第六节 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地位
第七节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功能
第八节 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物种平等原则
第三节 代际公平原则
第四节 协调发展原则
第五节 预防为主原则
第六节 公众参与原则
第七节 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原则
第八节 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基本权利的种类
第二节 环境义务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节 环境义务的体系构成
第四节 环境义务履行的保障体系
第四章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第三节 环境监测制度
第四节 环境资源标准制度
第五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六节 “三同时”制度
第七节 环境资源税费制度
第八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九节 生态红线制度
第十节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五章 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
第三节 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的环保职责
第四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实现
第六章 环境资源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环境资源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环境资源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七章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一般原理
第二节 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第三节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节 化学品污染防治法
第八节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第九章 自然资源法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资源法
第三节 水资源法
第四节 森林资源法
第五节 草原资源法
第六节 矿产资源法
第七节 渔业资源法
第八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法
主要参考文献
相关知识链接
《环境资源法》: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指在环境资源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被环境资源法所确认,不能随意设定,它们是环境资源法本质的集中体现。这些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环境资源法的一切领域,在环境资源法领域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各项环境资源法律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基础。它们贯穿在整个环境资源法中,彼此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制约,是认识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准确理解和执行环境法的关键所在。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一定意义上相当于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这些环境政策与环境资源法密不可分,是环境保护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决策与行为规范。
确立和贯彻实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增强环境执法自觉性,顺利实现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法律上环境资源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环境资源法调整范围的相对性,具体法律规范对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通过适用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弥补。第二,基本原则概括性较强,具体条文规定局限性较大,环境资源法不可能把环境保护错综复杂的事物都作出明确规定,在执法和司法中如果碰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去处理。这样,有利于环境资源法目的与任务的实现。而且,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环境资源关系需要纳入环境资源法调整范围,而具体立法可能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推动立法进程,亦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原则。第三,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在法律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例如,过分重视一些环境技术法律规范,就可能导致“法律乃役于技术,而非役技术”的歧途。另外,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较,具有高度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包括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国际利益冲突、“代际分配”问题等,离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而片面地适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减损法律适用的效率,甚至造成法律的滥用。
总的来讲,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种平等原则、代际公平原则、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原则以及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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