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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卷 定 价:67 元 丛书名: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 抱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不参与样书赠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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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1882年4月5日-1913年3月22日),字遁初,号渔父,汉族,湖南桃源人。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中华民国的主要缔造者,民国初期第一位倡导内阁制的政治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唐绍仪内阁的农林部总长,国民党的主要筹建人。1913年被暗杀于上海,享年三十二岁。本书收入宋教仁著述近40万字,全部是其最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按写作时间排序列。全书结构合理,选文得当,基本反映了宋教仁的思想观点以及当时的历史背景。是研究宋教仁代表思想的扎实史料。
人物简介
宋教仁(1 8 8 2—1 9 1 3),湖南桃源人,字初,一作钝初,号渔父,辛亥时期著名革命党人。1903年入湖北文普通中学堂,后参与创立华兴会,次年因长沙起义事泄逃亡日本。在日期间参与中国同盟会筹备工作,后代理同盟会庶务,主持本部工作。1910年归国,后任《民立报》主笔,参与发动黄花岗起义,又与谭人凤等组织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任法制院总裁,政府北迁后任农林总长。1912年8月,将中国同盟会与统一共和党、共和实进会等团体改组为国民党,任代理理事长。1913年3月20日在上海被刺杀。 编者简介 郭汉民,男,1 9 4 5年生,湘潭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优秀教师。著有《晚清社会思潮研究》、《中国近代史事探索》、《中国近代思想与思潮》等,主编、参编四卷本《中国近代社会思潮(1840—1949)》、《清代人物传稿》(下编第六卷、第八卷)、《中国近代史实正误》、《湖南辛亥革命人物传略》、《“研讨式五步教学法”的推广与应用研究》等十余种著作,先后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等重要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余篇。 暴宏博,男,1984年生,湘潭大学出版社编辑。
导言
出亡道中口占长歌(1904) 黄帝肖像题词(1905) 汉族侵略史?叙例(1905) 呜呼湖南与端方(1905) 二十世纪之梁山泊(1905) 虽设学部亦何益耶(1905) 西方第二之满洲问题(1905) 清太后之宪政谈(1905) 袁世凯乃敢与国民宣战耶(1905) 陈星台先生《绝命书》跋(1906) 烈士陈星台小传(1906) 一千九百五年露国之革命(1906) 万国社会党大会略史(1906) 思家(1906) 秋晓(约1906) 间岛问题(1908) 致监督星使书(1908) 致李、胡二星使书(1908) 《比较财政学》凡例(1910) 东亚最近二十年时局论(1911) 蒙古之祸源篇(1911) 滇西之祸源篇(1911) 二百年来之俄患篇(1911) 承化寺说(1911) 滑稽之官制一斑(1911) 讨俄横议(1911) 故纸堆中之滇人泪(1911) 外债感言(1911) 论南满铁路属地行政权混杂之害(1911) 政府借日本债款十兆元论(1911) 再论政府借日本债十兆元(1911) 给串户真左树的信(1911) 与林馆主函(1911) 论近日政府之倒行逆施(1911) 近日各政党之政纲评(1911) 谢投函者(1911) 东南各省水患论(1911) 极东政局之转变(1911) 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1911) 后四国借款之纷议(1911) 论日英同盟条约之修改(1911) 历法平议(1911) 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章程(1911) 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总务会暂行章程(1911) 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分会章程(1911) 论都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1911) 《日本帝国宪法论》批评(1911) 社会主义商榷(1911) 论《美英公断条约》(1911) 民族元气安在(1911) 英国之国会革命(1911) 中葡澳门划界问题(1911) 论川人争路事(1911) 葡国改革之大成功(1911) 救灾平议(一)(1911) 救灾平议(二)(1911) 今年资政院之难关(1911) 湖北形势地理说(一)(1911) 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1911) 在武昌议和会议上的发言(1911) 致李燮和书(1911) 致各省谘议局电(191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按语(1911) 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1912) 社会改良会宣言(1912) 社会改良会章程(1912) 答《民立报》驻京记者问(1912) 与北京某报记者之谈话(1912) 在参议院宣布政见演说辞(1912) 黄花岗起义周年纪念会演说辞(1912) 关于官制行政裁兵理财之办法(1912) 《中国秘密社会史》叙(1912) 复孙武书(1912) 呈袁总统辞职文(1912) 致北京各报书(1912) 同盟会本部1912年夏季大会演说辞(1912) 复昌明礼教社函(1912) 国民党宣言(1912) 同盟会本部总务部通告海外书(1912) 敬祝《海军杂志》出版(1912) 致北京各报馆书(1912) 《武昌两日记》叙(1912) 答《民立报》特派员问(1912) 辛亥革命周年纪念会演说辞(1912) 在鄂都督府之谈话(1912) 祝《军事月报》文(1912) 《亚东丛报》发刊祝词(1912) 江汉大学之前途(1912) 程家柽革命大事略(约1912) 国民党湘支部欢迎会演说辞(1913) 湘省铁道协会欢迎会演说辞(1913) 湖南筹蒙会成立大会演说辞(1913) 湘省提倡国货会农务总会工业总会商务总会木业公司联合欢迎会演说辞(1913) 与国民党诸公书(1913) 国民党鄂省交通部欢迎会演说辞(1913) 国民党沪交通部欢迎会演说辞(1913) 湖南各团联合筹边会启(1913) 国民党宁支部欢迎会演说辞(1913) 驳某当局者(1913) 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分划之大政见(1913) 尚贤堂演说(1913) 答匿名氏驳词(1913) 国民党交通部公宴会演说辞(1913) 代草国民党之大政见(约1913) 致袁世凯电(1913) 宋教仁年谱简编
导言
宋教仁,字遯初,亦作钝初,号渔父、公明、时雨、勥、勥斋、桃源逸士、桃源渔父,湖南省桃源县湘冲人,1882年4月5日(清光绪八年二月十八日)出生于一个殷实的耕读之家。自幼受教于宋氏家塾,稍长,致力于辞章之学。1899年起肄业漳江书院,师从孝廉瞿方梅及教谕黄彝寿,阅读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等人著作及《资治通鉴》、《读史方舆纪要》等,明“夷夏之辨”、历代治乱得失及地理沿革,并作联语以明志:“办天下事,自欧亚始;读古人书,在秦汉前。” 哀时客:《渔父痛史》,见《革命文献》,第42?43合辑,10~11页。1901年考中秀才。在漳江书院读书期间,曾与同学纵谈中西政治得失和古今用兵之道,慨言“中国苦满政久矣,有英雄起,雄踞武昌,东扼九江,下江南,北出武胜关,断黄河铁桥,西通蜀,南则取粮于湘,系鄂督之头于肘后,然后可以得志于天下” 文思:《宋教仁二三事》,见马志亮主编:《喋血共和?忆宋教仁》,89页,长沙,岳麓书社,1997。。人多以“狂生”目之,实则在其心中革命思想已经萌芽。1902年考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常与同学田桐、吴崑、白逾桓等议论时政,关心国事。1903年结识从日本回国从事革命活动的黄兴、陈天华,志同道合,从此走上了反清革命道路。他先后参与组织革命团体华兴会、同盟会、同盟会中部总会,先后参与筹划长沙、广州、辽东和长江流域的武装起义,先后创办或者主笔革命报刊《二十世纪之支那》、《民报》、《民立报》,先后参与创建中华民国和民初第一大党国民党,直到1913年3月被政敌刺杀身亡,十年之间中国的政治变革、革命风云、思想演进都与他密切相关。宋教仁是这一时期著名的资产阶级革命家,杰出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宣传家和社会活动家,同时也是清末民初杰出的思想家。其思想不仅深刻、独特,而且形成体系。 反帝爱国思想、反清革命思想、民主宪政思想和制度建设思想是宋教仁思想体系中几个相互联系的重要方面。 一 反帝救亡与维护祖国领土完整是宋教仁思想的重要特色,也是他个人行为的重要指向。他关注祖国的边疆危机,珍视祖国的每一寸土地,在清末革命党人中是十分令人瞩目的。反帝爱国思想是宋教仁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最基本、最基础的部分。 宋教仁在整个辛亥革命期间,在反对清王朝的同时,仍以极大的注意力关注反帝救亡这一时代主题,关注国际局势特别是东亚局势的变化及其对中国命运的影响。揭露帝国主义特别是日、俄帝国主义侵华阴谋及其罪行的评论在宋教仁的全部论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他在《二百年来之俄患篇》、《讨俄横议》、《东亚最近二十年时局论》、《蒙古之祸源篇》、《论近日政府之倒行逆施》、《政府借日本债款十兆元论》以及《西方第二之满洲问题》等文章中,对列强扩张侵略的种种罪行和阴谋大加挞伐,深刻揭露沙俄与日本是危及中华民族生存的主要祸源。宋教仁全面分析了当时中国在世界上所处的地位及所面临的危险。他指出,日俄战争之后,列强在东亚维持均势主义,所谓领土保全、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均不是他们有所爱于中国,实则由于“各国在中国之势力未均,且各国之他方面情势亦各自不同,不能一致以对中国而实行分割,故不如暂维持现在之状况,勿使变更,以待将来”,列强各怀鬼胎,沙俄觊觎中国新疆和满蒙,英国想继续控制长江中下游,并窥伺云南和西藏,美国极力向中国内地扩张其势力,而东邻日本则妄图独占中国。这些国家分为两大派,即经济的侵略派,美为领袖,英为之辅;武力的侵略派,日为领袖,俄为之辅。双方必互为雄长,以共逐鹿中原。所以,中国被瓜分豆剖的危险依然存在,中国仍然是列强竞争的目的物,“而为导火线者,又必为满洲问题,或监督支那财政问题。斯时吾国若犹不克为主动的外交,以折冲于角逐场中,吾恐第二之波兰问题将复见于东方矣”。宋教仁从当时远东国际关系分析中国所处的地位,并密切关注相关事态的发展,即时做出时评,为中华民族敲响危亡警钟。宋教仁对20世纪初年远东国际局势的分析是否精当姑且勿论,其作为国际知识丰富的青年政论家和富于理性的爱国主义者是当之愧的。 宋教仁流亡日本达六年之久,对日本的历史与现状、政治与文化做了深刻的研究,并发现在他周围号称“朋友”的一批日本浪人竟是侵略中国的急先锋。他尖锐地指出,“夙具岛国根性”的日本是近代以来祸我中华、乱我中华、弱我中华的主要祸源。正是这个日本,“假同洲同种之谊,怀吞噬中原之心,日日伺吾隙,窥吾间,以数数谋我者”,成为“东亚祸源唯一之主原因”,因而是中国的大敌,是“既往将来之大敌国”,宋教仁提醒国人:“吾人不可不知之,且不可不记忆之也。”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162页,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宋教仁的这些看法已为后来的历史事实所证实,至今不乏现实启示意义。 宋教仁的反帝爱国思想不仅表现在他对时局的评论上,而且表现在他对祖国边疆危机的密切关注和对祖国边疆寸土不让的坚定态度上。宋教仁在流亡和留学日本期间,对列强侵蚀祖国边疆的信息密切关注,经常加以研究,及时撰写时评,提出解决办法。他先后发表过《蒙古之祸源篇》、《滇西之祸源篇》、《故纸堆中之滇人泪》、《论南满铁路属地行政权混杂之害》、《日人之密窥蒙古》、《中葡澳门划界问题》等文章,对俄国、日本侵略我西北、东北和北部边疆,对英法侵略我云南边疆,对英国侵略片马以及葡萄牙欲借划界扩张领地,都予以揭露与抨击。在这方面,宋教仁对“间岛”问题的研究成就最为显著,值得国人永远纪念。 “间岛”并不是一个岛,而是中朝界河图们江以北延吉一带“面积约十万余方里”的中国领土,略小于台湾而大于日本四国,日本称之为“间岛”。朝鲜成为日本“保护国”之后,朝鲜人越江垦殖,日本亦觊觎这片土地,日本国内舆论界也公然称“间岛”是“鸭绿江源的独立国”,日本在朝鲜的殖民当局公然在该处设立“统监府间岛派出所”。据日本学者松本英纪研究,所谓“间岛”问题完全是日本侵华组织黑龙会中标榜“援助中国革命”的内田良平一手制造出来的,他妄图把朝鲜亲日团体“一进会”及“长白山会”移入“间岛”,以便逐步占领这块属于中国的领土。宋教仁警觉到日本的阴谋,化名贞村,打入长白山会,掌握了他们欲变“间岛”为朝鲜土地的证据。随后宋教仁查阅各国图书资料,包括朝鲜古籍中关于中朝边境的记载,从历史、地理、国际法以及语言学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著成《间岛问题》一书,以严密的逻辑、确凿的事实论证“间岛”一带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书成之时,中日正围绕“间岛”归属问题展开谈判。为防止“日人攫取我十数万方里之地”,宋教仁托友人将书送交清政府驻日公使,公使抄送外务部,“果大有以资于谈判,而获斥退日人之口实”。宋教仁这样做的动机在《致李、胡二星使书》中有明确陈述:“愚不幸,素持与政府立于不两立之主义。曩者,‘间岛’问题之起,某以公等政府诸人昏聩知,将坐使日人攫取我十数万方里之地。政府固所反对,然国家领土,国民人人当宝爱之。吾人今日既未能获与外国交涉之权,则不得不暂倚政府。又我所悉该问题情事,既较多于公等政府诸人,则尤不宜袖手含默。故费数月之功,编著《间岛问题》一书,发明该地确为中领之证据,欲以为政府外交援助。”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67页。观此不难看出,宋教仁既坚持了与清政府“不两立”的革命立场,又倡导并践行了“国家领土,国民人人当宝爱之”的伟大思想。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思考一下,作为政治流亡者的宋教仁,得到过内田良平等日本浪人多方面的支持,而当他发现正是这些“朋友”图谋霸占与自己势不两立的清政府管辖下的中国领土时,毅然毫不犹豫地、千方百计地要维护这些领土,这是何等崇高的民族大义,这是何等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在清末革命党人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的人对国内专制统治者的仇恨远远大于外国侵略者,他们反满革命的激情远远高于反帝爱国的本能,在他们处境艰难到万般助的时候,甚至不惜以国家某部分(诸如满蒙)的利益换取外国势力的支持。尽管这一切都是出自“革命”的名义,但终究是不足为训的。相比之下,宋教仁的反帝爱国思想、“宝爱”国家领土的爱国主义精神,疑是一笔宝贵的精神遗产,值得炎黄子孙发扬光大。 二 反清革命思想是宋教仁思想体系中又一个重要的方面,也是宋教仁作为一个革命党人的重要标志。 宋教仁早就有“苦满政”之思想,1904年11月又以十分沉痛的心情口占长歌云:“嗟神州之久沦兮,尽天荆与地棘。展支那图以大索兮,一寸完全干净汉族自由之土地。”决心“重振夫天戈”,以“完我神圣之主义”,谋求“自由独立”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二),595页。。与此相应,他直接否定清朝皇帝年号,主张采用汉族祖先黄帝开国纪年,他1904年开始写日记时就将这一年写为“开国纪元四千六百零二年”。这种置“正朔”于不奉的做法清楚地表明了宋教仁的革命立场。他自称“黄帝子孙之一个人”,在黄帝肖像题词说:“呜呼!起昆仑之顶兮,繁殖于黄河之浒。藉大刀与阔斧兮,以奠定乎九有。使吾世世子孙有啖饭之所兮,皆赖帝之栉风而沐雨。嗟我四万万同胞兮,尚数典而忘其祖。”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2页。在他看来,处于亚东大陆的汉族“集合四百五十余兆神明聪强之血族,盘踞四百六十余万方哩肥美膏腴之地壳,操用五千余年单纯孤立之语言,流传一万四千余形完富美备之文字,其历史学上之关系,实为东洋文化之主人翁,其地理学上之分布,除本族范围之外,且蔓延于马来、澳洲诸岛屿,更越太平洋而遍及于亚美利加之大陆,其人类学上之价值,则不独于亚细亚系统人民占第一等位置,即于世界亦在最优之列。然而此蓬蓬勃勃之民族,自近世纪以来,昧其爱国心,忘其尚武力,被北方一蛮族所征服,丧失其五千余年圣神相传之祖国,为奴隶而复独立之态度者,已二百六十年;乃至今日,则并遭其主人之厌弃,失其第一重奴隶之资格,又为彼蛮族者所转卖,所再嫁,而为世界上一种最丑最贱最污秽之间接亡国民”,这正是宋教仁从事反清革命的基本原因。1905年10月8日他在日记中更明确地表示:“今而后吾乃益知民族的革命与政治的革命不可不行于中国矣!”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二),861页。所谓“民族的革命”,就是“反满”,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这是清末革命党人带有标志性的思想主张。 宋教仁不仅论证了反清民族革命的必要性,而且在革命进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一整套革命的理论,回答了在清末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夺取革命胜利的手段、策略、原则和条件等重大问题。 关于革命的手段。宋教仁认为,“专制之威非平和所能克”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375页。。“革命事业,其目的既在举一国之政治从根本上改弦而更张,其手段又不能不用强力破坏旧有之秩序,以为新建设地步” 同上书,386页。。宋教仁从欧西民党反抗专制暴政的历史中看到,“民党之行为,不外乎阴谋与暴动之二途”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11页。。他于是提出了两种革命的手段与方法,即暗杀与暴动。这与清末革命党人的普遍看法别二致。 关于革命发难地点的选择问题,在清末革命党人中是经历了一番艰苦探索和巨大争议的。同盟会成立之后的两三年中,孙中山和黄兴在西南边陲一带连续发动多次武装起义,均遭到失败。并且使同盟会内部陷入深刻的危机之中。宋教仁为挽救革命危机,提出了著名的“革命三策”和长江革命思想。1907年宋教仁欲在能“制清廷之死命”的地方策动武装起义,并亲赴东北运动马贼。1910年8月,在数省同盟会会员讨论“改良党务”的会议上,宋教仁首次提出了“革命三策”,“上策为中央革命,联络北方军队,以东三省为后援,一举而占北京,然后号令全国,如葡、土已事,此策之最善者也;就沿江各省同时并举,先立政府,然后北伐,此策之善者也;就瓯脱地密布党羽,进居边要,然后徐图进取,其地则东三省或云南、广西,此策之又次者也”。在随后召开的十一省同盟会负责人会议上,宋教仁进一步阐述了“革命三策”,认为上策最难,下策已败,唯有中策最为适宜,应“分步作法,从长江结合,依次推行河北,为严密之组织,期以三年,养丰毛羽,然后实行”,获得与会者的广泛认同。直到民初,宋教仁还多次谈到过“革命三策”。 1912年5月15日他在《黄花岗起义周年纪念会演说词》中说:“最初,同志计划进行方法各有不同。或主中央入手,如法、葡是,但在我国颇不易为;或主从地方入手,各处同时大举,是亦恐难以做到;最后决定从边远入手。故从前云、贵、广西诸义举,即缘此义而起”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二),471页。。 1912年10月10日他在《辛亥革命周年纪念会演说词》中说:“当发动之初,亦曾几遭失败,后竟苦心研究,规定计划三条:第一由中央入手,即于政府所在地从事运动;第二由南方重要省会入手,即于扬子江流域各重要地点,联络军警各界,各省同时大举;第三由边地入手,盖边地为人所不注意处,从事革命,布置较易,由渐而来,未为不可。三条之中,第一条最难,第三条最易,故实行之始,取其易者,此去年广州一役所由来也。” 同上书,505页。 1912年,宋教仁撰写《程家柽革命大事略》,说程氏“于同盟会曾规画三策,其一以游说中央军队及大政治家,冀一举以推倒政府;其一遍植党人于各地,以期一地发难,首尾相顾;其一于边疆粤滇各地,时揭义旗,摇撼腹地之人心,令清廷有鞭长莫及之患”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二),521页。。 1913年1月8日宋教仁在《国民党湘支部欢迎会演说词》中说:他与谭人凤、陈其美等在上海设中部同盟会,“鉴于前此之失败,乃共筹三策:一为中央革命运动,推倒政府,使全国瓦解,此为上策,然同志都在南方,北京从着手,此非可易言者;一在长江流域同时大举,隔断南北,使两方交通断绝,制政府命脉,此为中策,然此等大举,布置不易;一在边省起事,徐图中原,然前此用之失败,斯为下策。三策之中,谁将适从?则新军如可为用,财政有人接济,中策自属可行” 同上书,529~530页。。 1913年1月20日上海《民立报》载《湘省欢迎宋钝初》一文。文称广州起义“死亡孔多”,“旋又招集同人于上海经营再举,于是定为三策:一则中央革命,爆发京师,一举事即倾覆满政府,首都既去,则四方可传檄而定,此上策也;二则长江流域同时大举,满清财赋出于南方,得此可以扼满奴之生命,然外人商务亦多在南方,又恐因此惹起外人之干涉,故必先取武汉为根据地,又必同时河南、陕西起义,则断截京汉铁路,使北洋之兵不能南下,此中策也;三则于边省与外人毗连之地,夺取数处,然后进取中原,此下策也。同人再三研究,以上策甚善而苦于难行,下策则必至失败,决定举行中策” 同上书,531~532页。。 宋教仁多次谈到“革命三策”,表明“革命三策”确是一个重大问题。它使革命党人的长江流域革命计划得以实行,武昌起义得以发动并终于获得成功。宋教仁将“革命三策”的提出归于程家柽的“规画”、同人的“共筹”以及自己的“苦心研究”,应是符合实际的。论如何,“革命三策”早已深深地打上了宋教仁思想的印记。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举行中策”之后,宋教仁反对军事冒险,主张用较长的时间,各省同时进行周密的准备,一处发动,各地响应,争取一举成功。 宋教仁还密切关注世界各国诸如土耳其、波斯、墨西哥和葡萄牙的革命事态发展,及时总结其经验教训,以利于正在进行的反清民主革命。他将葡萄牙革命之成功视为“近世革命史上之模范”,“政治史上有兴味之一大事件也”。指出“自十九世纪以还,世界大通,各国互相通商遣使,宛然天下一家,一国有事,则不波及影响于他各国,而各国对于该一国,亦能左右其国之安危,故国家而苟有革命之事,则当新政府甫立之际,人心未定,基础既未强固,野心之国,往往思获渔人之利,又旧政府负隅抵抗,或旧政府既倒,而余党又有乘机窃发之虑,且新政府百废待兴,尤患财力之不足,使非有各国深表同情,予以承认,为之声援,则往往不久而遭失败”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386~387页。。基于这种认识,宋教仁认为葡萄牙革命比较顺利地推倒政府,建立新共和国,既能不血刃而事定,又能维持秩序,改革庶政,获得各国之承认,故而宋教仁视之为可资借鉴的“师表”,“欲谋革命之成功者,当以葡国为师表焉”。并且从中总结出“革命成功之三原则”,即革命发动之主旨,当考虑不要使社会太大变动,并且使社会秩序容易恢复。“约而言之,有三:一革命之时宜神速而短(不可久事战事);一革命之地宜集中而窄(宜于中央);一革命之力宜借旧政府之所持者(用政府军队)使为己用,而收事半功倍之效。此三者,盖革命成功之原则也。”宋教仁深信自己的观察不错,呼吁革命同人认真“取法”:“今葡国革命皆本此原则而实行之,所以易被承认而告成功,不诚足为有志革命者所宜取法乎?”同上书,387页。宋教仁的这一思想获得了长江中下游革命党人的赞同,“群皆赞同先生言,而本是实行” 徐血儿:《宋教仁先生传略》,见马志亮主编:《喋血共和?忆宋教仁》,16页。。 宋教仁还从葡萄牙革命中汲取了三大教训:“一,革命不得外国之承认,则其目的不得完成;二,革命进行时,不可不预计对外关系,而出以使外国乐于承认之手段;三,革命成功后,不必虑及对外关系之困难而恐其不承认。”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386页。为此,宋教仁进一步研究了革命党的行为如何获得国际法上“交战团体”资格的问题,以便创造条件,具备这种资格,以利于革命的成功。在他看来,革命军要成为“交战团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已取得一定之土地;二是已建设一定之政治机关;三是所采用的战争方式应是文明的,符合一般文明国所行之习惯。武昌起义后,宋教仁致力于新政府的建设,协助湖北军政府外交部处理外交事务,也就是这种思想的外在表现。 综上所述,宋教仁先后提出的革命根据、手段、方略、原则及赢得外交承认的条件等,构成其反清革命思想的丰富内涵。 三 民主宪政是宋教仁思想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也是宋教仁思想行为中最为人们关注和称道的方面。宋教仁之所以成为近代中国为宪法流血的第一人,正是基于这种思想。 宋教仁流亡日本直到遇刺身亡的十年间,从清末到民初,正是近代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时期,也是中国人追求宪政最为热烈的时期。清政府效法日、德,“预备仿行宪政”;立宪派组团结党,追求君主立宪;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则要推翻清政府,并通过军法、约法两个时期而后实行民主立宪。在这种背景下,宋教仁通过在日本法政大学的学习与思考,通过翻译欧美及日本的政治经济与法律文献,通过对世界各国立宪历史与现状的缜密考察,形成了自己对于立宪政治的独特认识。这种认识又通过批判清政府的假立宪、批评立宪派的“外行话”以及相关的政论、时评体现出来。那么,宋教仁为什么要追求宪政?他着力追求的宪政理想又是什么呢? 早在同盟会成立初期,宋教仁就认识到,在进行反清民族革命的同时,必须进行政治革命。即要反对清王朝的君主专制,建立“民权的立宪政体”。 宋教仁尖锐批判清政府所推行的预备立宪是虚伪的,“不过欲假之以实行专制者也”。他从清政府本身不遵宪法、不守法律、暴戾道、违反立宪精神等方面加以深刻揭露。他指出“其所谓宪法大纲者,不过欺人之门面,赖人之口实”,“其抄袭东邻岛国半专制之宪法条文而又谬以己意增减之,处处卤莽灭裂,作外行语,已为通人所不齿,果真欲立宪者,将拉杂摧烧之不暇,有何面目引为御辱之具也?”退一步说,“宪法大纲固为君民上下所应共守,然试问君若上者,果已遵守稍违乎?大纲第十条所谓司法权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今何如耶?第十六条所谓臣民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均准自由者,今何如耶?第十七条所谓臣民非按照法律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者,今何如耶?第十九条所谓臣民之财产居住故不加侵扰者,今何如耶?躬自薄而厚责于人,吾不知以何服天下”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308页。。他又指出,资政院虽不必有立法机关之实,然设立之始,已经敕裁而定为议院之基础。资政院章程规定其职掌曰“议决国家岁出入预决算事件及税法公债”也,曰“议决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也,曰“奏陈行政大臣侵夺权限违背法律之事”也,此数者,非又以煌煌之法律所赋予而不可抹杀者耶?但是清政府竟然视这些法律,其一切举动,不侵夺资政院之权限。即如日本、丹麦前后四国之借款,照章固非交资政院议决不可者也。而清政府悍然行之,不闻有一字之通告。及乎舆论不服,请开临时会,则假上谕,悍然号于众曰:“借款非紧要事件,着毋庸议。”宋教仁还指出,清政府为了限制资政院的弹劾权,要内阁总协理及资政院正副总裁修改院章。修改院章虽何等已成之规定,然资政院既为议院基础,立宪国议院法之修改,固有不经议院自身之议决者,则院章之修改,使资政院自身得协赞之,固立宪国所以保立法神圣之道而必不可少者。清政府将此重大事项专委之一二家奴而不使国民参与其间,不合立宪精神为何如者?宋教仁还就宣统三年的暂行内阁发表意见说,暂行内阁之组织,本来就不合立宪原则,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再三陈请,力攻皇族内阁之不宜,其持论甚正大,然而清政府却不思改悔,先将陈请留中以避舆论之锐锋,继又厚颜宣称“朝廷用人,审时度势,一秉大公”,毫不知人间有羞耻事,其横蛮理,“吾不知较极野蛮之专制国为何如!”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307页。 通过上述批判,宋教仁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是“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成者也”,二是“吾国民而果欲真正之立宪者,其速纳贷价,勿用彼廉贱不值一钱之要求方法矣” 同上书,309页。。预备立宪是清政府的国策,向政府提要求、向政府请愿是立宪派人士主张并一直采用的追求立宪的方法。宋教仁的结论既否定了清政府的假立宪,也否定了立宪派向清廷请愿的“要求方法”。 在对清政府假立宪的批判中,宋教仁提出了“真正之立宪”、“立宪之精神”、“立法神圣”等概念。其云:“夫立宪之根本,孰有大于宪法者?立宪之精神,孰有大于立法机关之作用与责任政府之组织者?天下岂有虚悬一宪法于此,政府不必遵守,徒责人民之服从,而犹谓之立宪者乎?又岂有立法机关之作用与政府之组织不合宪法政治之原则,而犹谓之立宪者乎?” 同上书,306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宋教仁所追求的立宪是完全彻底反专制主义的,立宪政治的根本是宪法高于一切,政府和人民都必须遵守,而立宪之精神在于确保立法机关的神圣地位与作用,在于组织真正的责任政府,这个政府要对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任。这实际上已经涉及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的几个主要方面。 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效法日本与德国,特别以日本为其蓝本。中国朝野许多人都把日俄战争中的日胜俄败看成立宪战胜专制,从而推涌起一股强大的立宪思潮。宋教仁研究了日本的历史与现状,他认为,日本自明治维新,以萨、长、土三藩功劳最多,故而三藩人士势力最大,把持政治,垄断兵柄,历为宰辅者,大抵不出萨、长派人士,否则亦须得其后援,立宪之后,虽国民群起反对,亦可如何。所以,日本政治,号称立宪三十年,但左右国务者,总不离藩阀武人者,不能脱少数人垄断专制之习。在宋教仁看来,日本政治并非立宪政治,乃藩阀政治、武人政治,充其量只可称为“半立宪国”。 参见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365页。宋教仁的观察是深刻的,也是实事求是的。他对日本的所谓宪政评价不高,反映了他对真正立宪的追求,也反映了他对各种形式的专制统治(包括日本那样的藩阀武人专制)的不满。那么,宋教仁心目中的立宪是什么样子呢? 1911年8月下旬,英国议会上院开议并通过了《国会法案》,限制上院即贵族院的否决权,宋教仁对此赞扬备至,称之为“宪法上革命”。他指出:“自是英国贵族将不能容喙于政治,而上院之权能为益薄弱。以号称世界宪政模范之英国,而有如是之宪法上革命,诚可谓近来政治史上之一大变故也。” 同上书,355页。他特地在《民立报》上发表题为《英国之国会革命》的评论,通过英国国会历史沿革的考察与分析,揭示立宪国民政治革命之妙用。他指出,英国上院专以贵族组织,长期把持英国政治。至1832年发生“国会革命”,改正选举法,组织真正国民的代议机关之下院,仅予以上院法案修正权。由于英人重习惯之故,贵族特权一直存在。贵族者,国家之特别少数阶级,以少数阶级而统揽统治权,其不符于民主的精神,莫此为甚。自限制上院否决权之法案成立,此后下院既可自由决定财政与立法,则国会之权必独操于下院。下院之多数党依例有组织内阁之习惯,虽皇帝不能违之。则政府与下院可视为一体。英国宪法原为不文宪法,国家统治权总揽于国会。若以下院而独操国会之权,且与政府合为一体,是总揽统治权者实际上即为下院。而皇帝之裁可任命诸权,皆为有名实。以民选议员组织之下院,而有如是之大权,则与民主国体尚有何差异之点乎?英国原为君主立宪之母国,现经过国民政治革命,乃变为民主的实质,不是可以从中观察到世界政治之趋向吗?宋教仁兴奋地告诉读者,英国的国会革命“又可谓为民主政治将普及之征候也”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358页。。它必将深刻地影响到世界各国立宪政治之前途。在宋教仁看来,限制君权、限制少数阶级的特权,实行民主,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向,英国发生的国会革命,正是这一趋向的反映。其本身就从中受到了很大的激励,更加坚定地追求民主立宪。 为了追求真正的立宪,宋教仁关注国内时局的发展和立宪派的活动。宣统二年(1910)年底,在国会请愿风潮中出现了两个立宪派人士组织的政党。一是从各省谘议局联合会脱胎而出的宪友会,会员多各省谘议局议员,不乏通达政理之士;一是钦选议员居多数的帝国宪政实进会,皆顽固老朽之辈。宋教仁以外国常例,假呼之为民党、吏党。并对各自发表的政纲逐条加以评析。宪友会政纲有六:一曰尊重君主立宪政体,二曰督促责联内阁,三曰整厘行省政务,四曰开发社会经济,五曰讲求国民外交,六曰提倡尚武教育。宋教仁认为,六条政纲大都语意含混不清,遗本就末而多失体之处,不知先后轻重缓急之故。其受病之因盖欲趋重于国民一方,而未尝注意于国家,趋重于该会自身,而未尝注意于政府,趋重于消极方面,而未尝注意于积极方面,趋重于研究,而未尝注意于实行,要皆其会员之政治常识有以致之。宋教仁指出,第一条应改为“革除专制政体,以实施立宪政体”,第二条应改为“督促联责内阁之成立”。对于“吏党”的十条政纲,宋教仁认为文理不通、意义不明、用语不审者居多,而词语冗长重复,令人捧腹。大抵尚不知政治法律为何物,只不过贸贸然扶拾流行之政法名词而成非驴非马之八股四六文而已。尽管如此,宋教仁仍逐条评析,纠正其毛病与外行语,劝告他们今后再学速成政法数年,再在资政院实习数次,庶乎其有进步乎! 参见上书,282~285页。在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即将召开之际,宋教仁提出了有关中国宪政前途的四个大问题:一、宪法是否宜付资政院协赞;二、皇族是否宜组织内阁;三、借债收路,禁人民反抗暴动,政府是否宜负责任;四、资政院改章不交院议是否违法。这些都是大问题,自命为代表舆论拥护宪政之议员,“宜奋斗力争”,“其勉之哉!”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402页。 值得注意的是,宋教仁在评论立宪派政党的纲领时,对于政党、政纲及其制定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夫政党者,其目的在欲得政权,以己党之政见,为国家之政策,而实行之者也。而政纲者,即为其一党政见之外形的纲领,故制定政纲之条件,至少必须有二:一其方法必为积极的,而不可为消极的;二其事项必为未来待行的,而非现在已成的。此理论上所应有者。苟其为消极的方法,则任其自然进行已足,苟其为现在已成的事项,则听其依然仍旧已足,皆有定为一党政见以谋实行之必要者也。” 同上书,282页。在宋教仁看来,民主宪政的体制下,是必须要有政党的,政党必须要有自己的政见,靠政见赢得民众的支持,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即由该党党魁组织政府,以己党之政见,为国家之政策。所以,政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政权。政党的政见,集中体现于政党发布的政纲,制定政纲的时候必须眼光远大,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以“积极的方法”去解决“未来待行”的社会问题。这种认识是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了民国初年组织国民党以争取议会多数席位的时候,宋教仁对政党的地位与作用做了进一步的论述。他在《国民党宣言》中说,政党是共和立宪国实际左右其统治权之机关,是代议机关或政府之主脑,地位十分重要。但政党“非可苟焉以成”,它必须具备两项“强健而良善之条件”,一是有“巩固庞大之结合力”,二是有“有系统有条理真确不破之政见”。他认为,“苟具有巩固庞大之结合力与有系统有条理真确不破之政见,壁垒既坚,旗帜亦明,自足以运用其国之政治,而贯彻国利民福之蕲向”,进退自如,进可以组织政府,以其政见变为国家政策,措之裕如;退而在野,对他党执政实行监督。在他看来,只有执政党和在野党双方的“相摩相荡”,一国政治乃“日有向上之机”。这虽非政治之极则,确是世界民主国家普遍遵循的“唯一之常规”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二),497页。。 宋教仁关于政党、政府、国会的见解是与他的“主权在民”和“天赋人权”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宋教仁认为,君主专制国与共和立宪国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左右统治权力者,常为阀族,为官僚”,后者左右统治权力者则是多数国民。他指出:“共和立宪国者,法律上国家之主权,在国民全体,事实上统治国家之机关,均由国民之意思构成之。国民为国家之主人翁,故不得不起而负此维持国家之责,间接以维持国民自身之安宁幸福也。”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二),496页。他解释说:“夫国家有政治之主体,有政治之作用,国民为国家政治之主体,运用政治之作用,此共和之真谛也。故国民既为国家之主体,则即宜整理政治上之作用,天赋人权,可避也。” 同上书,547页。但是,宋教仁也看到,在多数国民中间,人们的思想、知识、能力并不相等,有寻常一般的,有优秀特出的,而且优秀特出者比起寻常一般者,总是少数。所以在事实上,就要由这些少数的优秀特出的人结合为政党,以领导全体国民,而在法律上,“则由此少数优秀特出者组织为议会与政府,以代表全部之国民” 同上书,496~497页。。 宋教仁的民主宪政思想不仅内容丰富,而且颇具特色。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产生的时代,正是国人热烈追求宪政的时代。日俄战争的结局给了中国朝野很大的教训,“小日本”打败“大俄国”,许多人将其视为立宪优越于专制的明证。大多数追求宪政的人们,主要是立宪派,都把立宪看成强国御辱、救亡图存的不二法门。他们所遵循的逻辑是,立宪国都能兴民权,开国会,人民参政,集思广益,做到君民一体,上下同心,所以能够欣欣向荣。专制国不兴民权,只靠君臣少数人管理国家,政府孤立于上,人民漠视于下,君民悬隔,上下不通,所以难免于弱亡。诚如立宪派的理论指导者梁启超所说:“国者何?集民而成也。国政者何?民自治其事也。爱国者何?民自爱其身也。故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故言爱国,必自兴民权始。” 梁启超:《爱国论》,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7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据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影印)。也就是说,中国要救亡图存,确立起自己不可侵犯的国权,必须大兴民权,实行立宪。不兴民权,不搞立宪,中国就必然会衰弱下去,以至于灭亡。这种思想逻辑表明,强国御辱是目的,民权立宪是手段。20世纪初年热烈追求立宪的绝大多数人正是这样把宪政作为强国御辱的工具看待的。我们从宋教仁谈及宪政的言论中,尚未发现他运用或者赞同前述思想逻辑的地方。相反,他对号称“立宪”并且已成为亚洲强国的日本持严厉的批判态度。他认为日本“非立宪”、“半立宪”,政权一直被藩阀武人所垄断,日本人民虽有民权运动,亦能为力。他不是从日本的强大推论出立宪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是说,他不把立宪当成强国的工具和手段,而是把目光直接聚焦于民权与立宪的本身,把民权和立宪本身看成目的。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宋教仁赞赏经过“国会革命”的英国,认为虽然“英国国体号为君主国,而其实际则兼有民主的精神”。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在宋教仁的心目中,立宪的真精神或真正的立宪,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力,保障天赋的人权,而不是运用宪政去达到别的什么目的。研究宋教仁的专家迟云飞曾经指出,比较而言,宋教仁最独特的思想是,他把实现宪政和民主看成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而不带强国等功利性的目的,他不像立宪派人士那样看重立宪与救亡的关系。他看重保证人民的自由,更重视人民的参政权。在他看来,共和立宪是本来就应该实行的,民主本身就是目的。这在清末民初思想界中是独特的,即使在革命党人中也是少有的。参见迟云飞:《宋教仁的民主宪政思想》,见《宋教仁研究论文集》,14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这种看法是很有见地的。 四 制度建设思想是宋教仁思想体系的最后一个层次,也是其思想体系的最高层次。宋教仁认为,制度是比法律更大的一个概念。“制度者,则国家一切法的形式之总称,不问为法与命令者也。”而法律只是与命令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经正当之立法手续而发布之法规”,所以“制度与法律概念各异,而范围亦不同,不得拉杂并为一名词,亦不得平列为二物者也”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292页。。以往人们多谈宋教仁的法律思想,愚以为将其称为制度建设思想也许更好些。 武昌起义胜利后,特别是江浙联军攻取南京之后,如何将民主宪政的理想变为现实?如何建设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如何实现共和民国的长治久安?这一系列问题使制度建设的任务提上了历史日程。宋教仁在这方面的不懈努力,也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且将永远留在历史的记忆中。 还在流亡日本的早期,宋教仁就开始接触并思考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问题。他先后翻译了《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各国警察制度》、《俄国制度要览》、《澳地利匈牙利制度要览》、《美国制度要览》、《澳匈国财政制度》、《德国官制》、《普鲁士王国官职》、《比较财政学》以及《日本地方渔政法规要览》等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书籍。通过这些译述,他对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财政制度、国家机构、职能分工及其相互关系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从而为他绘制未来中国共和政治蓝图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这一方面的成就也使他成为清末革命党人中最具有政治才能的人。宋教仁自己也是以未来的“建设人才”自许的。 1911年4月下旬,宋教仁为参加广州起义到达香港,任统筹部编制课课长,负责起草文告、约法及各种制度草案,据其好友、时任《民立报》记者徐血儿记载,“在港时,且与同事诸子草定《民国宪法草案》焉。则先生于破坏时代,固时不为建设谋也” 徐血儿:《宋教仁先生传略》,见马志亮主编:《喋血共和?忆宋教仁》,17页。。 武昌起义后,宋教仁于10月28日与黄兴抵达武昌。宋教仁在武昌最重要的工作是谋划革命后新政权的建设。著名的《鄂州约法》就是在这时草拟完成的。《鄂州约法》包括《临时约法草案》及《政务省官职令》、《各部官职令通则》等8个文件,经湖北军政府审定,颁布施行,并发表于当年12月初的《民立报》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民主精神的共和制宪法性文件,是宋教仁制度建设思想的代表性成果。 驱除鞑虏之后,要创立民国,这早已是革命党人的共识。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民国?如何建立起民国?很少有人深入思考过,更少有人仔细研究过。同盟会的《军政府宣言》规定须经过革命军事专制,即三年“军法之治”和六年“约法之治”之后,才实行“宪法之治”。宋教仁对《军政府宣言》未赞一词,他是不主张革命之后再经历一段军事专制时期的。在他的制度设计中,革命之后就要实行宪政。在他看来,中国政治习惯特异,设立国家机关不必尽符各立宪国常规,但“违背立宪政治之原则,则万不可者也” 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一),337页。。立宪政体之国,必有议会为监督政府机关,而行决议、质问、弹劾之权;必有司法机关而行裁判之权。所以在他起草的《鄂州约法》中,即按照立宪政治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司法构成之,规定都督、政务委员、议会和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在这一制度设计中,“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言论著作、集会结社、居住迁徙、保有财产、保有身体、保有家宅以及通讯、信教、营业等自由权利,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审问、处罚、搜索,还有选举、被选举、任官考试、陈情于议会、陈诉于官署的权利。都督总揽政务,统帅水陆军队,任命文武官员,都督在执行这些权力时须政务委员副署。政务委员九人组成政务省,由政务委员记名投票互选一人为政务长,“政务长为行政官之首班,保持行政之统一”。对于全体署名之制令、颁布法律、财政预算、缔结国际条约、军队编制等,须政务委员全体会议协议。议会可以弹劾政务委员,但不弹劾都督。司法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资格以法律定之,法司以政府之名依法审判民事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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