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2016版)
定 价:75 元
丛书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
- 作者: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 编
- 出版时间:2016/9/1
- ISBN:9787114133237
- 出 版 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49
- 页码:811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 字数:(单位:千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2016版)》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之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2016版)》共分六部分,内容包括:综合类、公路路政执法、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水路行政执法、海事行政执法、工程质量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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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二次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00年6月27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9月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订)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3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l号公布)
公路路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次修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公布)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l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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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行政执法
海事行政执法
工程建设与质量监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2016版)》: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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