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汇集
参与编写的包括全国十几所“211”院校、重点院校及知名财经类院校的院长、教授、博导,造诣深厚,既有教学科研经验,又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新背景新材料
教材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紧贴时代脉搏和国家政策变化,资料、案例力求新颖。
立体化全新体验
教材采用全新立体化模式,教学配套实用、精美“一主三辅”(一套主教材、一本配套习题集、一套教学课件、一批网络资源)的创新设计将学习途径全方位覆盖,不仅方便教师教学,更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学习目标
引入案例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课后习题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学习目标
引入案例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 代理
课后习题
第三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
学习目标
引入案例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和中断
第三节 期间
课后习题
第四章 企业法
学习目标
引入案例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课后习题
第五章 公司法
学习目标
引入案例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与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课后习题
第六章 物权法
学习目标
引入案例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课后习题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
学习目标
引入案例
第一节 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节 各类特殊侵权责任
课后习题
第八章 合同法
学习目标
《经济法(第二版)》:
(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1,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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