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策划与管理》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主题突出。《展览会策划与管理》仅仅围绕“展览会”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来设计和撰写,虽然书中也涉及到“会议”、“论坛”和“活动”的策划问题,但主要是介绍展览会中附设的“会议”、“论坛”和“活动”。第二,系统完整。对于展览会一次性运作,完整的流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展览会立项。展览会立项要经过展览会主题策划、展览会产品策划、可行性分析、展览会审批等程序。二是展览会管理。主要包括:营销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商管理、现场管理、评估与总结。第三,结构清晰。《展览会策划与管理》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展览会基本知识,即第一章绪论;二是展览会策划,包括第二章至第五章;三是展览会管理,包括第六章至第十章。另外,每章后面都有拓展阅读资料,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理解相关内容,了解相关研究进展。
王起静,女,黑龙江鹤岗人。200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受北京市市委组织部优秀人才项目资助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系访学。现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贸与会展学院会展管理系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会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会展教育联合会秘书长。2009年被评为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2013年入选国家旅游局优秀青年专家培养计划。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会展产业运行规律、会展企业管理、会展消费行为。已出版专著和教材10部,发表文章20多篇,并主持或参与完成大量横、纵向课题。目前主持的在研项目主要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市会展产业发展模式国际比较研究(13CGL075)”等项目。
刘畅,女,黑龙江哈尔滨人。201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美国圣何塞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现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贸与会展学院讲师。研究领域为会展经济与管理、消费经济。主持或参与大量横、纵向课题。目前主持的在研项目主要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高端消费外流研究(15CJY056)”等。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展览会的概念和分类
一、展览会的概念
二、展览会的分类
第二节 展览会产品
一、核心产品
二、形式产品
三、附加产品
第三节 展览会市场和展览产业运作模式
一、展览会市场
二、展览产业运作模式
第四节 展览会运作流程
一、展览会策划
二、展览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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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展览会主题选择
第一节 展览会主题选择的含义
一、全新主题
二、分离主题
三、合并主题
四、复制主题
第二节 展览会主题选择的影响因素
一、宏观经济环境
二、所依托的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三、市场竞争
四、展览会主办方的资源
口拓展阅读
第三章 展览会地点选择
第一节 展览城市选择
一、资源条件
二、管理条件
三、环境条件
四、展览城市的类型
第二节 展览场馆选择
一、展馆设施
二、展馆配套设施
三、选择展馆的指标
口拓展阅读
第四章 展览会产品策划
第一节 展览会名称策划
一、展览会名称策划
二、展览会名称审批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 展览会组织架构策划
一、主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
三、协办单位
四、支持单位
第三节 展位策划
一、参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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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展览会的可行性分析和审批
第六章 展览会营销管理
第七章 展览会客户关系管理
第八章 展览会供应商管理
第九章 展览会现场管理
第十章 展览会评估和总结
附件
参考文献
《展览会策划与管理》:
展览会的组织架构一般来说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是最核心的、最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不是必需的,要依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实际能力和展览会的需要进行选择。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等办展机构合理的组合,是一个展览会能够成功举办和发展的基础。在策划展览会组织架构时,要处理好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关系,要与国内外在该产业有较大影响力的机构和各大新闻媒体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第一章关于展览会形式产品的基本信息部分已经就这四个方面做过简单介绍,下面将进一步介绍如何对这四个方面进行策划。
一、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在法律上对展览会拥有所有权,并对展览会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办展单位。从理论上来讲,任何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举办展览会的主体,但在这里我们只讨论法人作为展览会主办主体的情况。展览会的主办主体可以是政府、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一般性企业、会展公司等。主办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一种类型,也可以是多种类型。可以是政府与行业协会联合主办,也可以是行业协会与公司联合主办(见资料4-1)。
在实际操作中,主办单位有三种形式:一是全部责任主办单位,拥有展览会并对其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而且负责展览会的实际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二是部分责任主办单位,拥有展览会并对展览会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但并不参与展览会的实际策划、组织、操作和管理;三是名义主办单位,即不对展览会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参与展览会的实际运作。一般来说,第一种形式的主办单位是会展公司,第二种、第三种形式的主办单位一般是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办单位具有较强的行业号召力。
政府、行业协会、会展公司作为三类不同的主办机构,各有优缺点。在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展览会非常重要的主办机构,政府主办展览会也有其特有的优势。但由于我国展览会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审批制,政府办展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2015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推进市场化进程,严格规范各级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放宽市场准人条件,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展览业市场空间。这必将会使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展览越来越少,而会展公司和行业协会作为主办单位的展览会越来越多。
二、承办单位
虽然每个展览会都有主办主体,但是很多主办主体都不直接参与展览会实际的组织、安排和管理工作,而是委托一定的单位来承办。尤其是当主办单位是政府和行业协会时,更是需要委托承办单位来承办。承办单位主要是接受主办方的委托,负责整个展览的组织、安排和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承办单位是实际运作、经营和管理展览会的一方。主办方和承办方的关系就像一个企业的股东和经理的关系一样,股东出资成立企业生产产品,但却不实际经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理虽然实际管理企业,但却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当然,会展的承办方虽然负责整个展览会的管理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展览会上的每一项工作或每一项活动都要由承办方来完成。承办方可以将展览会上某些活动或项目承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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