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针对会计岗位任职要求而开发的教材,精选了“会计法律制度”、“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规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五个学习情境。本书以教学目标选择案例和练习,明确了任务层次及知识准备,设有“想一想”、“议一议”、“课堂练习”和“资料卡”等栏目,在每章复习中设计了“本章小结”、“综合实训”和“自测题”等内容。这些设计结合实际,有利于读者拓展视野,提升职业能力和职业修养。
本书既可作为职业教育会计及相关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及其他财会人员的参考书。
本书还配有电子教学参考资料包(包括教学指南、电子教案及习题答案),详见前言。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会计市场准入中的作用,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2014年4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14〕13号文件),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做了重大调整。为帮助广大会计工作者和学生准确理解财经法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组织相关专家、教师,根据最新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修订了本教材。
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领域,主要提供会计信息和鉴证服务,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有关知识,不但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助于学生能顺利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考试。
教材编写目标 本教材根据最新的考试大纲编写,围绕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知识点的覆盖还是内容的设计都满足教学与考证的要求,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会计法律规范,明确会计法律责任,进而提高会计职业道德修养,为培养“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打好基础。
教材内容组成 本教材的内容组成与最新大纲一致,分为两个部分: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教材内容共有五章,涉及会计法律制度、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规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
教材编写特点 本教材从职业教育的实践出发,突出对实务操作的训练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既满足教学的要求,又兼顾考证的要求,以严谨的结构、精练的语言、生动的实例,将抽象的理论附着生动的载体呈现给读者。本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采用案例编写方式。本教材以会计工作实际为范本,选择和整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启发性的实务资料,构成案例的内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通俗易懂。
2.把握认知规律,注重对学生法律责任感和道德修养的培养。本教材的编写符合职业教育学生的认知特点,通过对职业岗位群的分析,按照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要求,在法律责任感和道德修养方面狠下功夫,力求达到职业岗位需要掌握什么,教材就编写什么,为学生掌握这些知识点解决“船”与“桥”的问题。
3.注重学习与训练相结合。本教材通过每章的“想一想”、“议一议”、“课堂练习”和“自测题”等栏目的训练,不断强化学生对教材内容的掌握和运用,以提高教学效果。
4.体现知识更新要求,注重知识“浅、宽、新、用”。开阔学生的视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是教育的目标,也是本教材编写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因此,本教材注重在知识的“浅、宽、新、用”方面多下功夫,力求做到深入浅出。
5.体例新颖活泼。本教材突破了传统教材的编排结构,体例新颖活泼,寓教学方法于教材之中,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材使用建议 本教材在使用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及时汲取财经法规的新规定和财务会计工作实际的新经验;注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注意调动学生自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选择重点题目进行课堂讨论。随着我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日益丰富,在教学中可指定一些参考资料供学生自学选用,以开阔学生视野,提高教学效果。本教材教学建议如下。
序 号 课 程 内 容 学 时 数
合 计 讲 授 实 训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18 16 2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22 20 2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22 20 2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16 14 2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12 10 2
总 计 90 80 10
本套丛书由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林云刚担任主编,本册教材由林云刚、吴霙斐担任主编,丁小天担任副主编。具体编写分工如下:林云刚编写第一章,吴霙斐编写第二、三、四章,丁小天编写第五章。
为了方便教师教学,本书还配有多媒体互动教学资源,包括教学指南、电子教案及习题答案、微课等,请有此需要的教师登录华信教育资源网(www.hxedu.com.cn)免费注册后再进行下载,有问题时请在网站留言板留言或与电子工业出版社联系(E-mail: hxedu@phei.com.cn)。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借鉴了国内同行专家、学者的一些科研成果,并得到了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的关心与指导,他们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时间仓促,书中疏漏在所难免,希望读者与专家不吝赐教,以便进一步完善。
编 者
2016年4月
1986年8月无锡市工业学校先后但任教师、学科组长、教务科长、招生就业办主任。2007年无锡市工业学校与无锡高等师范学校合并,担任招生就业办副主任。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财经中心研究会成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版)》: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选择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1)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
(2)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3)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4)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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