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商科类高等院校通识教育系列教材:法学通论(第2版)》每章开篇增设了知识要点,让师生在了解该章教与学重点内容的同时,自行安排和选择决定本章相关内容。增添了案例评析。每章正文后附有与该章内容相关的2个以上案例,并且针对每个案例作了简明扼要的评析,以利于学生自学思考,也可以用于教师授课参考。结合法律法规的有关修改,补正了《中国财经商科类高等院校通识教育系列教材:法学通论(第2版)》适用的内容。
我们这部为探索适用的中国财政商科类高等院校通识教育系列教材《法学通论》,自得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于2009年3月出版发行以来,承蒙多所高等院校的大力支持和关爱,其加印和加量发行的消息不断传来。为此,可以认为该书受到了尊敬的同行们和亲爱的大学生们的欢迎和热捧,我们为之高兴和感谢。
前些时候,山西财政大学和北京、上海地区高校等好多同行好友向我提出了扩大此教材使用和建议修订再版的好意见。基于此,我们在原有版本的基础上,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是改革了各章体例。每章开篇增设了知识要点,让师生在了解该章教与学重点内容的同时,自行安排和选择决定本章相关内容。
二是增添了案例评析。每章正文后附有与该章内容相关的2个以上案例,并且针对每个案例作了简明扼要的评析,以利于学生自学思考,也可以用于教师授课参考。
三是修改了法律内容。结合法律法规的有关修改,补正了本教材适用的内容。
四是压缩了全书字数。这是为了应对教课时数不够、留给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自主运用的时间和空间。
五是提示了参考书目。每章结束部分,提供与本章十分关联、最新出版的参考书籍,以利于学生们课余为开阔眼界的钻研。
《法学通论》教材再版撰稿人,有了一些变化,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篇法学原理与宪法学负责人胡君,第二篇民法学负责人曾荇,第三篇商法学和第四篇经济法学负责人谭庆康,第五篇刑法与行政法学负责人刘期湘,第六篇程序法学负责人刘作凌。撰稿人第一章胡君,第二章杨成余,第三章李玲,第四章彭进,第五章谭庆康,第六章曾荇,第七章胡艳香,第八章杨峥嵘,第九章黄舜涛,第十章刘虹,第十一章龚志军,第十二章袁露,第十三章陈蓉,第十四章邓永妍,第十五章唐钊,第十六章刘期湘、贺志军、徐丹,第十七章齐晓耘,第十八章刘作凌、聂玲、齐晓耘,第十九章匡青松。
此次再版,尽管作了较大的改革和修正,但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衷心期盼大家多多指点和帮助。
第一篇 法学原理与宪法学
第一章 法学原理
第一节 法律概说
第二节 法律要素
第三节 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第四节 法律关系
第五节 法律实施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案例讨论题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总论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结构和组织形式
案例讨论
第二篇 民法学
第三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主体
第四节 民事行为和代理
第五节 时效与期限
案例讨论一
案例讨论二
第四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第六节 占有
案例讨论一
案例讨论二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案例讨论一
案例讨论二
第七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第四节 继承法
案例讨论
第三篇 商法学
第八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司的种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节 公司变更、合并、分立
第六节 公司解散、终止、清算
……
第四篇 经济法学
第五篇 刑法与行政法学
第六篇 程序法学
二、法律的特征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指法的外部特征,即法与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医别。法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为人们确立了普遍的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标准和行为方向。法律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和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2.法律是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上已经形成而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道德等行为规则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和途径。国家制定或认可,使法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具有国家意志性,并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一般说来,法允许人们所做的行为,就是人们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法要求人们必须做的和禁止做的行为,就是人们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这是法律调整的主要使命。法正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实现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在所有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但会遭到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同时也往往会遭到统治阶级内部的某些势力或个人的破坏。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整个阶级的利益,必须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作后盾,才能保证法的实施,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三、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是指法的基本属性。法律思想史告诉我们,人类对法的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奴隶主和封建主的思想家、法学家往往把法的本质解释为神和上帝的意志,实际上是将奴隶主和封建主的意志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这种看法除了阶级的局限外,也反映了人类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尚处于初始阶段。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则把法说成是代表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实际上他们有意无意地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当作抽象的超阶级的公共意志。这种看法尽管是不科学的,但是,它对法的本质从神的意志转变到是人的意志的认识,是一大进步,反映了人类对“法的本质”认识的深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后,人类对法的本质才有了科学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尽管社会各阶级都有自己的意志,但只有统治阶级才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把本阶级意志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迫使全体社会成员一致遵守。而被统治阶级不掌握国家政权,其阶级意志不可能表现为法。正如列宁明确指出的:“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是有矛盾、有斗争的。但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个成员和派别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而也具有基于这种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正是这种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整个统治阶级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任何个别统治者的意志和任性。因此,法所体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为国家意志
法只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不仅仅是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还表现在政治、哲学、道德、文学艺术等方面。法律与这些意识形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不同,它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运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制定成法律,规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等。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把人们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轨道,引导人们按照统治阶级规定的方向去行为,在法律和秩序的范围内活动,使社会朝着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方向发展。
3.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的主观意识只能是客观社会现实的反映。统治阶级通过法所表现的意志,只能来源于他们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一定社会的法的内容也只能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并受这种条件的制约。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真正渊源,决定着法的本质。
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多方面的,诸如地理环境、人口等,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它决定了法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四、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发展过程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
首先,法律是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促使氏族组织演变为国家,氏族规范演变为法律。当氏族组织和氏族规范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时,一种新型的社会规范——法律终于而必然地出现了。
其次,法律是与国家同步产生的。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当氏族规范完全不能适应情势时,就制定了一些新的习惯法,这些新的习惯法不是以氏族组织名义而是以国家名义出现在社会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