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修订本)》依据各种政府公报、全国行政区划表、内政年鉴等官方资料及各省年鉴、新旧方志、地图、文集等对中华民国时期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划的变迁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考述。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修订本)》全卷分为三编,注重全面掌握一手的原始资料,并充分吸收新的研究成果。
绪编简述民国时期对行政区划变化产生过影响的各个政权从产生至消亡的过程。
上编阐述民国时期各种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变化过程及特点。
下编分述各个行政区划个体,包括由国民政府划定的各省、直辖市、地区从清末到民国末年的具体变迁过程,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与日本扶持的伪政权统治地区的政区变化。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修订本)》对辛亥革命爆发后南方各省的行政区划改革与变动,民国初年黑龙江省呼伦贝尔地区“自治”对当地行政区划的破坏,直隶、山东、河南等省的县佐设置过程,以及民国三十八年以海南岛及南海诸岛区域置海南特别行政区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考订,首次复原了事实真相;另外,对各政区置废过程的记载,在时间精度上也有相当提高。附录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了民国时期省级政区的变迁沿革,便于检索。
一、本卷研究的范围
本卷研究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变迁,即上自辛亥革命运动的兴起,下迄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在中华民国版图上,各种政权统辖区域的行政区划变迁过程。从中央政权施行的地方行政制度变化过程来看,可以分为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南京政府时期这三个阶段。
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从清宣统三年(1911)武昌起义爆发,到民国元年(1912)4月6日临时参议院最后一次会议及南京临时政府结束止。具体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武昌起义到宣统三年12月底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是各省军政府及法制的创建时期,由于缺少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各省军政府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法律理念,大多颁布了各自的《临时约法》,也有一些省份颁发了地方官制,如《江苏暂行地方官制》、《江西暂行地方官制草案》等。这些地方官制大都承袭了清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的地方行政改制趋势,实行省县两级制。有的省虽然保留了府、厅、州的名称,但府、州不辖县,实际上仍为两级制。只有个别起义的省份仍保留清代的政区层级。第二阶段从民国元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起,到同年4月6日南京临时政府结束止,时间虽然短暂,但临时政府仍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主要是中央各部的官制,关于地方行政制度的只有《南京府官制》、《大总统令将各省行政各部改称为司》、《参议院议决撤销各省军政分府>等规章制度。起义各省的地方行政制度没有得到统一。
北京政府时期,从民国元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起,至民国十七年(1928)6月国民革命军攻占北京止。民国元年2月12日,清朝末代皇帝溥仪接受中华民国对皇室的优待条件,正式退位。15日,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上任伊始,首先便调整直接控制地区的省级行政长官的名称,将各省总督、巡抚改为都督。此后,“军民分治”与《省官制》草案之争成为袁世凯与革命党人之间的长期斗争。社会舆论关于缩小省区或者是废省存道的两种观点也争论不定。民国二年1月8日,袁世凯为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地方行政制度,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等法令,并通令全国,以民国二年3月以前为限,一律办齐。《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与起义各省的行政制度现状有矛盾,遭到了一些省份的消极抵抗。民国三年5月,公布《省官制》、《道官制》、《县官制》,正式确立了北京政府时期的省、道、县三级制的框架。此后,只是官制内容的局部调整。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区域称为“特别区域”,不实行《省官制》,而实行民国三年7月6日颁布的《都统府官制》,行政长官为军民合一的都统,道、县制度与各省相近或相同。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自治。西藏地区、外蒙古地区实行单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制度。首都地区实行《京兆尹制》。此外,东省特别区等区域,由于政情特殊,都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在新开发地区则继续实行准县级政区的设治局制度。
南京政府时期,从民国十六年(1927)4月18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立起,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止,并追溯到此前的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本时期的行政区划变化有以下特点:第一,这一时期的中央政府是以国民党为主导的政权,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就以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为理念,为加强对基层政权的控制,实行省县两级制,并改北京政府时期的行政长官独任制为委员制。第二,由于两级制并不符合当时的国情、省情,各省政府不能有效地指导、监督省内各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先后产生了适合各省省情、介于省县之间的中间行政层级,并最终在20世纪30年代“围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改革县政的大背景下,出现了统一的、介于省县间的行政督察区。由省、行政督察区、县组成的虚三级制,成为南京政府时期地方行政层级的主体。第三,对北京政府时期设立的特别区域,先后改行省制。为响应社会舆论缩小省区的呼声,南京政府于抗日战争结束后将东北地区划分为9省。第四,适应经济发展现状需要,市制正式成为国家行政区划的一部分。第五,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划得到了大力推行。
民国时期,除了中央政权外,还先后存在着一些其他政权,它们对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傅林祥,1961年生,上海市人。1984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历史学系,现为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长期从事历史政区地理和古代上海史的研究。参加编纂的主要著作有《中华大典·历史地理典·域外分典》(主编之一)、《上海历史地图集》(副主编)等,主要论文有《吴淞江下游演变新解》等,参加的重大科研项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历史地图集》等。
郑宝恒,1941年生,福建福州市人。196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并留校在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任教。长期从事中国政区地理、城市地理及中国地理学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民国时期政区沿革》,合著、校点有《中国历史大辞典·历史地理卷》、《汪伪政权全史》、《旧唐书》、《肇域志》等8种;发表有《上海市各区县沿革及名称由来》、《连云港市的历史变迁》等论文40余篇;参加的重大科研项目有《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历史地图集》等。
前言
绪编 中华民国时期的政权
第一章 中华民国政权更迭
第一节 中华民国军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
第二节 北京政府
第三节 南京政府
第二章 人民革命政权
第一节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
第二节 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主政权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
第三章 日伪政权演变
第一节 伪满洲国
第二节 华北、华中、华南伪政权及汪伪政府
一、伪临时政府
二、伪维新政府
三、汪伪国民政府
第三节 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
上编 中华民国时期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
第一章 辛亥革命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 辛亥革命前的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划变化趋势
第二节 辛亥首义后各地军政府的设立与行政区划的变化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期的省、道、县三级制与行政区划变迁
第一节 民国元年北京政府的行政制度改革措施
第二节 《划一令》的颁布与省、道、县三级制的实施
第三节 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化与特别区域的设立
一、京兆地方
二、热河、绥远、察哈尔特别区域
三、西康(川边)特别区域
四、阿尔泰区域
五、东省特别行政区
六、胶澳商埠
第四节 道的分布与变迁
一、各省道数及辖县数
二、道的等级
三、道区及道尹驻地
四、道制的废除
第五节 县级行政区划的变化
一、县级政区的整理
二、《县佐官制》与县佐置废过程
第六节 自治市制与城市型政区的萌芽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省、县二级制
第一节 省级行政制度与区划的变迁
一、省级政区的置废
二、省界调整
……
下编 中华民国时期地方行政区划的沿革
附录 中华民国时期行政区划变迁表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