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广泛吸收了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新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系统、准确地阐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最为普扁的法律之一。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婚姻家庭法的教学与教村建设出现了与继承法合流的趋势,一般更名为婚姻家庭继承法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是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门必修的主干课程。受华东政法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究至几位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多年的中青年教师撰写了这本《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材。
曹诗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中国法学会理事、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婚姻家庭继承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婚姻家庭法律保护》等,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主编、参编各类教材、著述二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二十余篇。
前言
第一篇 婚姻家庭总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二节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第三节 婚姻家庭的性质
第二章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定位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节 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障基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节 法律化的道德性原则
第五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效力
第二篇 婚姻制度
第六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条件
第四节 结婚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节 事实婚姻
第七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八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篇 家庭制度
第九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问的关系
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第十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一章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第一节 祖孙之问的关系
第二节 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第十二章 扶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三节 我国扶养制度的完善
第十三章 监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监护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 监护人的法律地位
第四篇 继承法
第十四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制度
第二节 继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继承权
第三节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
第十六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转继承
第四节 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第十七章 遗嘱
第一节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三节 遗嘱的形式
第四节 遗嘱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第六节 遗嘱的解释
第十八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遗嘱继承人
第三节 遗嘱继承的适用
第四节 遗赠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九章 继承的实际运作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继承权的行使
第三节 债务清偿与遗产分割
第五篇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适用
第二十章 民族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一章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一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对策
第二节 我国内地的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章 婚姻家庭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救助措施
第二十三章 涉外及涉港、澳、台继承关系
第一节 涉外继承关系
第二节 涉港继承关系
第三节 涉澳继承关系
第四节 涉台继承关系
第一编 婚姻家庭总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
婚姻之名,在我国历史上曾以“昏因”或“昏姻”相称。其含义指向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仪式。《诗·郑风》日:“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白虎通》解释:“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日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日姻。”二是指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礼记·经解》说:结婚所形成的男女身份关系,“男日婚,女日姻。”三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某种姻亲关系。《尔雅·释亲》日:“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郑玄注《礼记·昏义》则更明确地概括为“妇党称婚,婿党称姻。”四是指婚姻对宗法家族的功能性作用。《礼记·昏义》明之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上述四种解释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婚姻在动态和静态上的含义。就其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上的现实取舍来看,则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操作行为和程序;二是因此行为所构成的实体性夫妻关系。此乃大多数人对婚姻含义的直观性共识。
在国外,中世纪基督教教义认为,婚姻是一种宗教圣礼,男女结婚是神的意志,是超越个人意志之外的一种身份关系,具有夫妇一体而不可分离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源于婚姻还俗对封建神学的反叛和契约自由思潮的影响,婚姻从传统的身份认识上升到契约范畴。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之后,婚姻作为一种契约不仅在理论上得到论证,而且逐步被国家法律加以确认。1791年法国宪章第7条明文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1792年法国立法会议通过宣言宣布“婚姻者得以离婚而解除之契约。”对此,具有举世影响的《法国民法典》作了更明确的规范。应当承认,将婚姻归入一种民事契约,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坚持婚姻的契约化自由原则,是对封建社会由家长、尊亲属操纵的包办买卖婚姻的一种彻底否定,反映出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一次重大的、富有历史意义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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