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书将电子数据取证限定在侦查中。也就是说,本书仅论及刑事侦查活动中的电子数据取证,排除了民事、行政及其他诉讼活动中的电子数据取证。
本书使用“电子数据”一词,不用电子证据、数字证据、电子物证等词汇,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本书采用“电子数据取证”一词,不用电子证据取证、数字证据取证、电子证据检查、电子数据收集、电子数据采集、电子物证勘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等词。我们认为,关于“电子数据取证”,不同时期采用的名称不一样。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于“电子数据”的界定,我们认为现统一称“电子数据取证”较合适。
“在侦查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的目标是‘电子数据’,使用的方法是获取和证实。电子数据取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电子数据取证来说,取和证是一个闭环的过程。”刘浩阳编著网络犯罪侦查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350.通常把电子数据界定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通常把电子数据取证理解为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分析、固定电子数据作为认定事实的科学过程。
取证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主要包含两方面工作:一是获取,一是证实。获取表现为寻找发现、固定记录、收集提取、保全归档等具体的动作,证实表现为审查、分析、判断、出示等具体的行为。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种类繁多,十分复杂;取证也是一个复合性词汇,两者叠加,可见电子数据取证是一项十分繁杂的活动。
在我国,关于电子数据取证,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出现后,便有人开始对其进行研究。特别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研究电子数据取证的人逐渐增多,同时有不少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著作面世。但相关著作的研究视角大都立足于所谓的“专业技术人士”,而非立足于侦查人员。我们认为,当信息技术与人们的工作生活相融得十分密切之时,电子数据已成为了一种无处不在的“痕迹”。开展侦查活动中,无论面对的是怎样的案件,几乎都要面对、处理电子数据。就是说,电子数据取证不再仅仅是面对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时要做的事。处理电子数据应成为侦查人员的常态化工作,而非特定人的特殊工作。合法科学地处理电子数据应成为侦查人员的一种基本能力。基于这样的思路,本书立足于侦查,以侦查人员如何合法科学地处理电子数据为研究视角,把侦查人员如何合法科学地处理电子数据取证作为论述的重点。同时,鉴于现有大多数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本书尽量将复杂的技术问题简单化,尽量将复杂的技术问题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论述,让侦查人员在学习中能够尽快明确电子数据取证相关知识,尽快初步掌握电子数据取证技能。可以说,这既是研究本课题的价值,也是撰写本书的基本意图。
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会留下电子数据,这不以作案人的意志为转移,电子数据客观存在。在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前,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并不太注重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成了一件可有可无之事。当有能力时取之,无能力时不取。那时,电子数据取证主要是针对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案件。在其他案件的侦查中,电子数据主要被用于发现侦查线索,还谈不上当作证据使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留下电子数据变得十分普遍,因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之一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至此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与鉴定运用便成为了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但是,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并不能够很好地解决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等问题。电子数据类证据包括哪些?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法律地位如何?电子数据具有怎样的证明力?侦查过程中,该由具体的哪个部门去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需要用到哪些工具和技术?应采用怎样的方法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提取?该如何对电子数据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许多基本问题摆在侦查人员的面前,电子数据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后,它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等就成了侦查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在本课题组成员调研时,各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均有反映:如何应对电子数据是目前侦查工作中最让人头疼的事情之一。因此,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等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是很有实用价值的。
近年来,有不少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著作面世,通观已有的研究成果,成果零散性特征较为突出,尤其是缺乏从侦查角度对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的系统研究。现有研究成果缺乏与侦查工作的密切联系,不能很好地帮助侦查办案人员有效地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问题。关涉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的若干基本问题尚未厘清,侦查办案人员在面对电子数据时尚未找到可靠的理论依据。同时,现有的侦查学教科书里关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仍然是空白点。从这个角度看,对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进行研究也是很有价值的。
从世界范围看,有些学者致力于将计算机技术引入电子取证中,例如云存储、数据挖掘、数据文件完整性校验技术等。他们利用先进的电子取证设备进行取证,保证数据的合法性,然后用于法律诉讼。还有些学者专注于电子取证调查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研究,提出跨国间电子数据采集标准的统一,以效力于跨国犯罪案件。国外学者一致认为,区别于传统的调查取证,电子取证对于侦查人员的技术要求更高,这就迫切需要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并形成规范的证据程序。有学者呼吁,应该尽快利用丰富的电子数据资源,建立结构完整、程序齐全的电子取证体系,以提高破案效率。发达国家在电子取证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美国及欧洲一些国家均制定了“电子证据规则”。不少学者也致力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并有不少成果面世。国内一些学者已将美国及欧洲的电子取证研究成果翻译到国内。国外的研究成果是值得借鉴的,与国内的研究成果相比,其更注重从侦查角度出发对电子取证问题进行研究,但结合得仍然不够。同时,由于法治环境不同,国外的研究成果只能作为参考。
尽管国内外有关人士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电子数据取证问题极其复杂,可以说,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大量的基础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研究解决,主要表现在:若干基本概念并未得以明确;取证环节依据不足;认证规则并未得以确认;取证标准并未得以统一;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法律地位并未达成共识;取证工具和技术并未得到有效的权威性认证;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并没有具体的依据可循;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并没有有力的理论支持;在面对不同环境中的具体电子数据时,侦查人员常常无从下手。实践中,取证者仍停留于初学者状态。专业的取证者沉浸于技术。办案的侦查人员还只能被动、盲目地应对电子数据。技术与法律、侦查的结合还很不理想、很不到位。
当上述一系列基础问题尚未得以很好回应和解决之时,由于信息技术的升级及犯罪分子的加以利用,犯罪也出现了升级。由于升级版犯罪的出现,新型虚拟空间变得愈发多样,出现了以前从未出现过的虚拟空间,出现了新型的电子数据。这些存在于新型虚拟空间里的新型电子数据,处理时将更加没有依据,处理起来的难度也将大大提高。因此,在研究与电子数据取证有关的基础问题时,还得回应犯罪升级,回应因犯罪升级而引发的犯罪空间及电子痕迹的变化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作者:李双其;林伟
李双其,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为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主任、侦查学教授。任教育部公安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公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福建省公安厅执法规范化专家组成员。长期从事侦查学、犯罪学研究,经常参与刑事案件侦查,指导侦查实务部门疑难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系“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教学名师,福建省教学名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省级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建设负责人,省级特色专业负责人,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负责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省级应用型学科负责人。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0多篇;出版《侦查博弈论》《信息化侦查战法》《法治视野下的信息化侦查》《网络犯罪防控对策》《数字化侦查》《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研究》《审讯技巧》等著作近20部;出版《死亡回声》《蓝月儿之死》《情感的针脚》等探案犯罪小说,其中《蓝月儿之死》获第六届全国侦探推理小说大赛一等奖。主持教育部、公安部及福建省社科规划办、省科委、省教育厅项目10多项。
林伟,工学硕士,现为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计算机取证、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目前正致力于信息技术、电子数据取证与犯罪侦查融合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融入到侦查学、犯罪学教学中去。系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省级侦查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建设者,省级侦查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骨干成员,省级公安学应用型学科骨干成员。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计算机应用与软件》等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