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中国法学界对娱乐法的研究处在起步阶段,虽然已经有一些大学的法学院相继开设了娱乐法相关课程,娱乐法实践亦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但娱乐法的理论研究仍然供给不足。面对国内系统介绍娱乐行业法的教材阙如的现实,《娱乐法》以满足娱乐产业界、法律界的实际需要。
娱乐法是调整娱乐行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娱乐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娱乐行业架构逐步呈现复杂化趋势,可以预见娱乐行业的规则必将处在不断变动中,而娱乐法规则的变化,也必将引发娱乐法理论的发展。
呈现在各位读者面前的这本《娱乐法》,是上海大学从事娱乐法研究的学者和从事娱乐法律实务的律师们近年来潜心从事娱乐法研究的成果之一。
娱乐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虽然娱乐法的学科定位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可以预见,随着娱乐法研究和娱乐法律实践的不断丰富,娱乐法的学科地位终将确立。对娱乐法这一学科之地位的争议,总体上看,存在着娱乐产业与娱乐法实践比较丰富的地区,与娱乐产业不是那么发达的地区,对待娱乐法态度上的差异。比如,在我国娱乐产业高度发达的城市,如北京和上海,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都乐于使用娱乐法这个术语,并认为娱乐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①
在娱乐法问题上,更有人提出娱乐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在中国“娱乐法的载体中,除了电影方面有电影产业促进法外,其他方面都无专门的娱乐立法”“已经进入市场化运作的娱乐领域,仍然主要靠行政规范来解决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娱乐立法在娱乐领域保护娱乐消费者进行娱乐活动和获得娱乐资源的权利,娱乐从业者制造娱乐资源并取得娱乐财产性收益与个人声望和名次的权利。”②
也有人认为娱乐法难以构成一个法律与学术门类,“娱乐法因娱乐产业的发展而产生,是对已有的多个部门法的规范进行的综合或大杂烩。被编入娱乐法的已有法律规则没有因此发生明显的改变,而只是从外部被贴上一个统一的标签,相互间缺乏特殊的体系性逻辑关联,娱乐法因此也难以构成一个具有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的法律与学术门类。总之,至少在中国,法律实践与学术没有必要创设一个娱乐法门类”①。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可能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娱乐法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文化。随着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他们也可能像美国学者一样,从一开始不承认娱乐法,后来转向认可娱乐法。乔恩.M.加龙(JonM.Garon)教授早期曾不屑于给娱乐法下定义,在讲授娱乐法15年后,则改变了自己原初立场。他说:“每个学期都有数百名法学院的学生和数千名未来的媒体领域的从业者问我一个简单的问题:‘什么是娱乐法?,我曾经都是这样回答:’娱乐法什么都不是,并不存在娱乐法‘”“我通过娱乐产业的视角,讲授版权、商标、隐私、第一修正案、职业责任、合同、商业协会、通信、雇佣和反垄断等法律问题。”不过,乔恩.M.加龙后来改变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经过十年的反思,我最终改变了主意。或许我以前的回答太简单了。”实际上,“娱乐法一直在深度塑造着政治、法律和经济的现实”。他进一步说:“为了说明娱乐法是存在的,并且娱乐法已经形成了广泛适用的法律,我们必须掌握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即娱乐有能力塑造我们的文化和法律。”②
娱乐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律对娱乐产业繁荣的一种必然回应。随着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电影市场,2018年,全球移动游戏市场规模达3758.1亿元,中国占36.8%;2019年全球移动游戏市场规模预计达4157.3亿元,中国占43.5%。与中国娱乐产业市场的高速发展相比,调整娱乐产业的法律规范明显供应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娱乐产业的基本法,就娱乐产业的单行法而言,也只有电影产业促进法,其他调整娱乐产业的规范,大多是行政法规或单行条例。与此形成对立的是,国家已经把文化产业确立为支柱产业,这就意味着娱乐产业的发展将成为必然,娱乐产业的发展内在地要求娱乐法的调整。因而,作为对娱乐产业发展的回应,娱乐法的兴起在情理之中。
由于娱乐产业法律供应的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比如,在网络游戏直播案件的审理中,如奇迹M案,法官创造性地提出“类电影作品”的概念,并在司法判绝中保护网络游戏作品。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根源在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则。
本书就是在娱乐产业快速发展,娱乐法兴起已成为必然的情势下应运而生的。它是娱乐产业快速发展的体现,也是娱乐法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记录,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它既是我国娱乐法发展的一个阶段性总结,也是娱乐法体系化的一种尝试。本书采用总分结合的方式编排娱乐法所涉及的内容,既考虑到了娱乐法的共性,又关照到了娱乐法不同领域的个性。
还应该指出的是,这是一本供本科生或研究生以及法律实务界阅读的一本娱乐法读物,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在内容上,它都是开放性的,而不是封闭的。随着人们对娱乐法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学者们和律师们所聚焦的中心问题的变化,人们对娱乐法的主题的选择也会不断调整。我们深信不疑的是,本书中的许多内容经过若干年后一定会显得过时了,甚至被新的内容所代替了。这一天到来时,恰恰印证了娱乐法必然兴起并发展的论断。
李清伟,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娱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小组组长。
李琰炜,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大学娱乐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审核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委员会委员。
余能军,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大学娱乐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小组成员、上海市税务稽查局法律顾问、东海证券法律顾问。参与翻译美国《娱乐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娱乐法的概念
第二节 娱乐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娱乐法的属性
第四节 娱乐法的原则
第二章 娱乐法律制度
第一节 娱乐行业的创意保护
第二节 娱乐行业与著作权
第三节 娱乐行业与商标权
第三章 电影产业法
第一节 电影产业及电影产业法概述
第二节 电影产业法
第三节 电影的分类
第四节 电影制作流程
第五节 电影宣传与发行
第六节 电影合同
第七节 电影侵权
第八节 电影产业法新问题
第四章 电视产业法
第一节 电视产业与电视产业法概述
第二节 电视产业的从业者及其权利
第三节 电视产业合同
第四节 移动互联网与电视产业
第五章 音乐产业法
第一节 音乐产业和音乐法
第二节 音乐制作
第三节 音乐产业的参与者
第四节 音乐合同
第五节 音乐相关权利及侵权
第六节 音乐产业新问题
第六章 游戏产业法
第一节 游戏产业和游戏产业法概述
第二节 游戏制作
第三节 游戏产业的参与者
第四节 游戏合同
第五节 游戏侵权
第六节 游戏产业的新问题
第七章 体育法
第一节 体育产业与体育法概述
第二节 体育法上的行为
第三节 体育法的参与者
第四节 体育赛事
第五节 体育侵权
……
第八章 娱乐产业融资
第九章 娱乐产业的审查制度
第十章 娱乐产品的发行
第十一章 娱乐法上的代理制度
第十二章 娱乐法上的权利
第十三章 娱乐法上的纠纷及其解决
后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