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把宗教、社会、利益、规范、效益、系统、理性、人文、历史、权力、文学、语言、沟通、身份、比较作为重构西方法理学体系的关键词,从语境、理据和视域的角度透视西方法理学的学术贡献,视法理学为一门解释的艺术,视阐释为法理学家的存在方式,体系新颖,观点独特,具有原创色彩。
徐亚文,教授、博士生导师。1966年3月出生,浙江省天台人。湖北师范学院本科(1988年)、武汉大学法理学硕士(1993年)、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1999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2年-2003年)、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2008年-2009年)。参与或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国家留学科研启动基金、司法部科研基金、武汉市人民政府、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等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7项,为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理论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亚洲研究协会会员,兼职律师、仲裁员。出版《法理学》(参编)、《依法治国论》(副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执行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副主编)、《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副主编)、《程序正义论》(独著)。在《中国法学》、《新华文摘》、《政治与法律》、《法学评论》和《光明日报》等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比较宪法学。
导论:法理学是一门解释的艺术
第一章 法的宗教解释
第一节 法的宗教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宗教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宗教解释之视域
第二章 法的社会解释
第一节 法的社会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社会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社会解释之视域
第三章 法的利益解释
第一节 法的利益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利益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利益解释之视域
第四章 法的规范解释
第一节 法的规范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规范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规范解释之视域
第五章 法的效益解释
第一节 法的效益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效益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效益解释之视域
第六章 法的系统解释
第一节 法的系统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系统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系统解释之视域
第七章 法的理性解释
第一节 法的理性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理性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理性解释之视域
第八章 法的人文解释
第一节 法的人文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人文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人文解释之视域
第九章 法的文化解释
第一节 法的文化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文化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文化解释之视域
第十章 法的历史解释
第一节 法的历史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历史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历史解释之视域
第十一章 法的权力解释
第一节 法的权力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总体性权力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微观性权力解释之视域
第十二章 法的文学解释
第一节 法的文学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文学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文学解释之视域
第十三章 法的语言解释
第一节 法的语言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语言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语言解释之视域
第十四章 法的沟通解释
第一节 法的沟通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沟通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沟通解释之视域
第十五章 法的身份解释
第一节 法的身份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身份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身份解释之视域
第十六章 法的比较解释
第一节 法的比较解释之语境
第二节 法的比较解释之理据
第三节 法的比较解释之视域
后记
“赫尔墨斯是神的信使,他把诸神的旨意传达给凡人——在荷马的描述里,他通常是从字面上转达诸神告诉他的消息。然而,特别在世俗的使用中,.Hermneus(诠释)的任务却恰好在于把一种陌生的或不可理解的表达的东西翻译成可理解的语言……'诠释学'的工作就总是这样从一个世界到另一个世界的转换,从神的世界转换到人的世界,从一个陌生的语言世界转换到另一个自己的语言世界。”诠释就是一种翻译。就诠释学本身而言,按照德国理论家G.艾伯林(Ebeling)的理解,在希腊语里包含三层意义:一是说或陈述,二是分析意义,三是转换语言。无论如何,诠释总是包含了理解、解释和翻译,诠释学是理解和解释的技艺学。解释学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作为一般哲学的解释学。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在1839年出版了《解释学与批判》,狄尔泰将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如神学解释学、法学解释学等上升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一般哲学。此时的理解和解释仍旧属于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哲学解释学。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把解释学提升到哲学的中心位置,伽达默尔在1960年出版《真理与方法——哲学解释学的基本特征》这一“解释学的圣经”,使解释学由方法论上升为本体论。“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按照我国学者洪汉鼎的说法,诠释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独断型的,一是探究型的。前者是把文本中的为人所共知的意义应用到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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