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特别是经济立法得到不断完善。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为了使法学教育适应经济立法,编者组织了山东科技大学、泰山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和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的部分专家、学者编写了《新编经济法教程》,这些专家、学者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特别是经济立法得到不断完善。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为了使法学教育适应经济立法,我们组织了山东科技大学、泰山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和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的部分专家、学者编写了《新编经济法教程》,这些专家、学者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新编经济法教程》是集体智慧的结果。本书的编写提纲和初稿都是经过集体讨论确定的,全书由张学银、刘卫国任主编,粟胜华、于世良、曲兆良、林刚任副主编,主编负责全书的修改统稿任务,副主编参与修改统稿工作,参编人员为董瑛、王培俊、朱英兰、何永新、江峰、江涛、阎召华、代春萍、刘艳丽、温传荣。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始终紧跟我国经济立法的步伐,吸收经济法学界近年来研究的成果,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由于时间仓促,编者法学理论水平有限,本教材会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同行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特别是经济立法得到不断完善。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为了使法学教育适应经济立法,我们组织了山东科技大学、泰山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和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的部分专家、学者编写了《新编经济法教程》,这些专家、学者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新编经济法教程》是集体智慧的结果。本书的编写提纲和初稿都是经过集体讨论确定的,全书由张学银、刘卫国任主编,粟胜华、于世良、曲兆良、林刚任副主编,主编负责全书的修改统稿任务,副主编参与修改统稿工作,参编人员为董瑛、王培俊、朱英兰、何永新、江峰、江涛、阎召华、代春萍、刘艳丽、温传荣。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始终紧跟我国经济立法的步伐,吸收经济法学界近年来研究的成果,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由于时间仓促,编者法学理论水平有限,本教材会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同行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作用和原则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六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五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第六节 新企业破产法与原破产法(试行)主要不同之处
第五章 合同法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及其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六章 商标法
第一节 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注册
第三节 商标权内容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变更、转让、使用许可及商标管理
第五节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 专利法
第一节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节 专利权内容
第四节 专利的实施与保护
第八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
第六节 证券管理及中介机构
第七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财政税收法
第一节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四节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
第六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经济纠纷及其解决
第一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经济诉讼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一是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二是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2.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依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成立的具体步骤是:
(1)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外资企业章程(草案)、董事会的人选名单和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
(2)对设立外资企业申请的审批。对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的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国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以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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