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39 元
丛书名:21世纪全国高职高专财经管理系列实用规划教材
抱歉,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不参与样书赠送活动!
- 作者:胡卫东,吕玮 编
- 出版时间:2009/8/1
- ISBN:9787811176759
- 出 版 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90.1
- 页码:404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 字数:(单位:千字)
《经济法实用教程》分为5大模块:第1模块“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第2模块“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第3模块“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第4模块“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第5模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每个模块按社会职业岗位的需要设置了若干情境内容。《经济法实用教程》在力求全面、完整、准确地阐述法、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同时,注重经济法理论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经济法实用教程》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学用书,又可作为法律相关从业人员的参考用书和岗位培训用书。
丛书特点:
针对性强,切合职业教育目标,重点培养职业能力,侧重技能传授;
科学实用:面向应用型人才的就业,具备大量当前实用案例分析研究,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内容新颖:借鉴国内外最新的教材,融会当前最新的理论,遵循最新发布的各项准则、规范;
系列完整:把握财经管理专业相关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整个系列体系严密完整;
方便教学:网上提供完备的电子教案、习题参考答案等教学资源,适合教学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高等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迅猛增加。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的颁布,揭开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篇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通过重点建设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带动全国高职院校深化改革,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国家启动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标志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追求内涵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这是科学发展观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具有巨大的战略意义。
财经管理类专业是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005年,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427万,其中财经管理类专业在校生超过80万,占18.7%。高职高专财经管理类专业主要着眼于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较好的创新精神以及实践能力。
在当前开拓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新时期,进一步加强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经济理论的系统化学习,特别是现代经济管理理论的学习,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素质和应用实践能力,培养出一大批高水平、高素质的经济管理人才,越来越成为提升我国经济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高职高专财经管理类职业教育要更加注重依据国内外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适时变革和调整教育目标和教学内容;要求财经管理学科专业更加注重应用、注重实践、注重规范、注重国际交流:要求财经管理学科专业与其他学科专业相互交融与协调发展;要求财经管理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具有更加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较强的人文素质及创新精神。要完成上述任务,高职高专院校需要进行深入的教学改革和创新,特别是要搞好有较高质量的教材的编写和创新工作。
第1模块 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
学习情境1 法律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
1.1 法律理论基础
1.2 法律基本规范
学习情境2 经济法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
2.1 经济法理论基础
2.2 经济法基本规范
学习情境3 市场主体法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
3.1 市场主体法理论基础
3.2 市场主体法基本规范
学习情境4 市场规制法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
4.1 市场规制法理论基础
4.2 市场规制法基本规范
学习情境5 宏观调控法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
5.1 宏观调控法理论基础
5.2 宏观调控法基本规范
学习情境6 社会保障法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
6.1 社会保障法理论基础
6.2 社会保障法基本规范
第2模块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学习情境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界定
1.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
1.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
1.5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解散、清算与注销
学习情境2 个人独资企业法
2.1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界定
2.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2.3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4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2.5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与注销
学习情境3 合伙企业法
3.1 合伙企业的法律界定
3.2 合伙企业的设立
3.3 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3.4 合伙企业财产的使用与转让
3.5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与注销
学习情境4 外商投资企业法
4.1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界定
4.2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4.3 外商投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4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清算与注销
学习情境5 公司法
5.1 公司的法律界定
5.2 公司的设立
5.3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事务管理
5.4 公司的财产制度
5.5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与注销
学习情境6 破产法
6.1 破产的法律界定
6.2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6.3 债权的申报
6.4 债权人会议
6.5 重整与和解
6.6 破产宣告
第3模块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学习情境1 合同法
1.1 合同的法律界定
1.2 合同的订立
1.3 合同的效力
1.4 合同的履行
1.5 合同的担保
1.6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
1.7 几种常见的合同
学习情境2 专利法
2.1 专利的法律界定
2.2 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2.3 专利的实施
2.4 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
2.5 专利权的保护
学习情境3 商标法
3.1 商标的法律界定
3.2 商标权的取得
3.3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3.4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3.5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学习情境4 反不正当竞争法
4.1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定
4.2 不正当竞争行为
4.3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
学习情境5 反垄断法
5.1 垄断的法律界定
5.2 垄断行为的规制
5.3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5.4 反垄断的法律保护
学习情境6 产品质量法
6.1 产品质量的法律界定
6.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6.3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6.4 产品质量的法律保护
学习情境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1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界定
7.2 消费者的权利
7.3 经营者的义务
7.4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7.5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学习情境8 广告法
8.1 广告的法律界定
8.2 广告的准则
8.3 广告审查
8.4 广告的法律保护
学习情境9 证券法
9.1 证券的法律界定
9.2 证券市场与证券机构
9.3 证券的发行
9.4 证券的交易
9.5 证券的法律保护
学习情境10 票据法
10.1 票据的法律界定
10.2 票据行为
10.3 票据权利
10.4 票据抗辩
10.5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0.6 票据的法律保护
10.7 三种常见的票据
学习情境11 对外贸易法
11.1 对外贸易的法律界定
11.2 对外贸易的管理与措施
11.3 反倾销法律制度
11.4 反补贴法律制度
学习情境12 环境保护法
12.1 环境保护的法律界定
12.2 环境保护法的监督管理体制
12.3 土地保护制度
12.4 森林保护制度
12.5 草原保护制度
12.6 水资源保护制度
12.7 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12.8 水污染防治制度
12.9 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12.10 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制度
12.11 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4模块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学习情境1 金融法
1.1 金融的法律界定
1.2 我国的金融体系
1.3 中央银行法
1.4 商业银行法
学习情境2 价格法
2.1 价格的法律界定
2.2 我国的价格形式与定价
2.3 价格监督检查
2.4 价格的法律保护
学习情境3 税法
3.1 税收的法律界定
3.2 流转税
3.3 所得税
3.4 税收征收管理法
学习情境4 财政法
4.1 财政的法律界定
4.2 预算法
4.3 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
学习情境5 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
5.1 会计法
5.2 统计法
5.3 审计法
第5模块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学习情境1 劳动法
1.1 劳动的法律界定
1.2 劳动合同的订立
1.3 劳动合同的履行
1.4 劳动合同的终止
学习情境2 社会保障法
2.1 社会保险的法律界定
2.2 养老保险
2.3 医疗保险
2.4 工伤保险
2.5 失业保险
2.6 生育保险
2.7 社会救助制度
2.8 社会公共福利制度
2.9 社会优抚制度
参考文献
第1模块 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
学习情境1 法律理论基础与基本规范
1.1 法律理论基础
1.1.1 法律的界定
1.1.1.1 法律
法律也称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广义的法律,泛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和法规。狭义的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法律具有下列特征。
(1)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
(2)体现统治阶级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和行为规范。
(3)由国家强制力(警察、法庭与监狱等)保证实施。
(4)法律规范通常用官方正式文件公布,具有权威性、稳定性与普遍性。权威性,是指国家机关统一颁布与实施;稳定性,是指法律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与修改,一经颁布实施不得随意变动;普遍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不是仅一次性适用于个别的人或事,而是毫无例外地反复适用于同样的人或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1.2 法律的起源
恩格斯曾经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每个早期阶段,产生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规律,这个规律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
习惯起源于生活、生产。它本身是自发的、不成文的、非正式的,而且内容繁杂涉及生活的各个角落,形式多样难以有统一的标准,表达方式主要有口头、行为和心理等。在成文法没有出现之前,习惯历史地、逻辑地替代了法律的前身。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进入第一个以国家形态形式出现的社会——奴隶社会,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统治,需要制定一种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持社会新秩序,并强制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遵守执行时,法律就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