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行政法庭理论与案例解析/高校模拟法庭系列教材》由上、中、下三编组成。其中上编以模拟行政法庭的性质和构成为中心,阐述模拟行政法庭的基本理论;中编为案例脚本,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案例,完整呈现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庭审程序;下编则选取行政诉讼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以案例解析的形式为模拟法庭训练提供必要的指导。这种结构安排,一方面是为增强学生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理论认识,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教学时有充分的理论准备;另一方面是为提高教科书的实用性,使学生既可以按照教科书中的案例脚本直接排练模拟法庭,也可以根据案例脚本的模式对案例解析部分中的案例自行设计和排练模拟法庭,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上编基本理论
第一章 模拟行政法庭概论
第二章 模拟行政法庭的条件与构成
第三章 模拟行政法庭的程序与制度
第四章 模拟行政法庭的礼仪与技巧
中编 案例脚本
第五章 模拟行政法庭一审庭审案例脚本
第六章 模拟行政法庭二审庭审案例脚本
下编 案例解析
第七章 行政许可案例解析
第八章 行政确认案例解析
第九章 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第十章 行政强制案例解析
第十一章 行政调解案例解析
第十二章 行政通知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第十三章 行政公开案例解析
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案例解析
《模拟行政法庭理论与案例解析/高校模拟法庭系列教材》:
模拟行政法庭作为教学活动,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其中非常重要的能力就是通过语言沟通和表达的能力。司法审判中存在各种程序和规范,这些程序和规范在很大程度上都与语言规范有关,换句话说,司法审判就是借助语言实现纠纷解决的理性机制。所以,模拟法庭教学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对语言规范的理解和掌握。
模拟法庭中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语言规范要求是不同的。例如,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人、证人等应尽量以日常语言和口头语言陈述事实、表达观点,其表达中可以略带情感色彩。但被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陈述时应比较理性、冷静,对所涉及的行政争议问题应尽量以专业语言表达。当然,模拟行政法庭中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律师则是庭审的主要参与者,他们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就应以更加专业的语言进行表达和沟通。在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如何使扮演法官和律师的学生理解掌握法律人的语言表达方式、培养和提高法律语言表达能力是教学的重点。
一、法律语言的特征
法律语言是法律人在沟通和交流过程中表达立场、论证观点、说服或反驳他人的专业化语言。法律人的语言能力是在其学习和实践过程中逐渐习得和形成的,是法律人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工具,也是法律人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律语言是冷峻的:放弃了每一种情感之声;它是生硬的:放弃了每一个论证;它是简洁的:放弃了每一种学究旨意。”如果从法律文本和立法者的语言来看,法律语言的确是冷峻、生硬而简洁的,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在庭审中所用的口头语言却要丰富和生动得多。当然,法官和律师即便以口头语言表达和沟通,其语言仍然具有法律语言的冷峻、生硬和简洁特质,且与普通人的日常语言存在很大差别。
1.法律性。法律人的语言最首要的特性就在于其法律性,即以法律专业术语、概念等表达和沟通。法律人对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内涵了然于胸,并能够将日常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概念,赋予日常生活中的事实和行为以法律意义。所以,法律人在表达法律专业问题时,其核心的概念和词汇都出自法律规范,具有特定的法律属性和含义。
2.准确性。法律人的语言表达力求准确,因为,法律规范本身就十分细致和严谨,随意使用法律概念和术语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产生严重的后果。有些概念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要求并不严格,但是在法律领域中的法律后果却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还是“瑕疵”,普通人对此间的细微差别并不在意,但法律人却必须十分准确地使用,因为产品质量的缺陷和瑕疵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十分不同的。所以,法律语言十分严谨,法律人在运用法律语言时应准确把握其含义。
3.简洁性。法律语言惜墨如金,也很少有感情色彩。立法者在表达法律规范时力求言简意赅,因而法律语言带有抽象性,唯其如此,法律才能显示其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大的外延和普遍适用性。所以,法律人在表达观点时也都努力做到明晰简洁,绝不拖泥带水。法律语言的特点要求法律人在庭审时也要尽量克制自己的情感,不应将法庭作为情感宣泄的场所。
4.说理性。法律是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为纠纷解决提供了说理的机制和平台。换言之,法律是通过说理,而不是暴力和强制来解决纠纷的。立法者颁布的法律规范是说理的依据,司法则是说理的机制和平台。在司法程序中,争议双方在表达诉求时必须说明理由,法官居间裁判也是以理服人。所以,法律语言具有说理性,话语暴力在司法程序中并非不存在,但在理性的司法程序中话语暴力会被排斥和摒弃。
5.逻辑性。法律人的说理强调话语的逻辑性。实际上,任何人只要想通过语言说服别人接受和认同自己的观点,就必须讲究逻辑。法律人在说理时更加注重逻辑,这种逻辑简单地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提出自己观点的同时必须提供理由予以论证,这种理由必须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能够令人接受的合理理由,而且理由与观点之间的联系也同样是讲得通的,存在令人信服的逻辑关系。法律人依靠说理解决法律问题,其语言应当具有逻辑性,但这种逻辑绝不是强盗逻辑,强权和暴力不是法律人解决问题的方式。二、法官的语言规范法官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人,法官的语言除具有上述法律语言的特征和要求之外,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规范:
1.严格使用法言法语。法律语言十分严谨,法律术语和概念都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所以,法官在庭审时应规范地使用法言法语,否则就会使庭审显得很随意,法官的话语也可能引起他人的误解,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2.力求庄重简洁。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庭审语言应当是庄重的,任何轻浮、污秽的语言都有损法官的形象和司法的威严。法官语言的庄重性还体现在其简洁性上,简洁的语言能使法官尽量避免在话语中添加个人感情色彩,也避免产生歧义,彰显法官干脆利落的作风,并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保持中立。法官的中立和居间裁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的庭审语言不应带有任何倾向性,法官应公正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不能厚此薄彼、随意打断或显现出对任何一方的不耐烦。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的中立性尤为重要。在我国,法官与被告行政机关经常被认为都是“官方”,容易产生“官官相护”的误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不能做到兼听则明、以同样的语气对待各方当事人,就会使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既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也会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4.通俗易懂。法官的语言要严格地使用法言法语,同时力求庄重简洁,但是,法官在说理时绝不应生硬地照搬法条,因为法律规范都是抽象的,不可能自动地适用于每个具体案件,法官要依法判案,就需要将抽象的法条具体化,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达。这与法官语言规范严谨、庄重简洁的要求并不矛盾。法官需要具备在法律语言与通俗语言之间进行转换的能力,尤其是法官面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当事人和旁听者说理时,其语言的通俗易懂对当事人及旁听者接受和认同法官的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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