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欺诈与反欺诈案例精解》通过对国际贸易欺诈中14个方面近80起真实案例的系统研究、解析,将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将错综的法律关系图示化。《国际货物贸易欺诈与反欺诈案例精解》共14章,各章分为导读、案情简介(法律关系图示)、欺诈手段、反欺诈措施4个部分。《国际货物贸易欺诈与反欺诈案例精解》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我国进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结识、谈判、签约、履约、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能够识破骗局和陷阱,开展安全贸易,实现合法赚钱。希望国际贸易商业人士阅读《国际货物贸易欺诈与反欺诈案例精解》,不仅能够提升识破形形色色国际贸易骗局的能力,区分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而且可以在国际贸易蓝海中发现商机无限之道。希望国际贸易法律人士阅读《国际货物贸易欺诈与反欺诈案例精解》,能够进一步提高国际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从而服务企业。另外,鉴于时间及水平因素,书中可能会出现错误,恭请大家批评指正。
国际贸易欺诈与反欺诈是老课题,同样也是一个新问题,因为事物在变化,案例在翻新,法律也在不断趋向更加科学,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一直在深化之中。
我很高兴地阅读了我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博士生蒋琪律师带领他的团队完成的《国际货物贸易欺诈与反欺诈案例精解》一书,在这本书中,我看到了近三年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14个方面近80起真实案例的全面分析、评述。每一章从导读、案情简介、欺诈手段、反欺诈措施四个方面深入浅出地进行实证研究并提}H具体防范措施。尽管这本书并非十全十美,有值得商榷和探讨之处,但这是一本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好书,对于商界和法律界均是有益的和值得阅读的。
事实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一直注重判例研究工作,我本人编著的《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以及我与王军教授共同编写的《国际商法》等书籍均注重对西方国家的相关判例进行系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12月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迄今已经发布了十批52件指导性案例,因此,案例研究在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书是蒋琪律师及其团队继2012年出版《国际货物贸易法律风险与防范判例精解》之后第二本专著,他与他的团队长期在国际贸易领域为外贸公司代理案件、防范风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今天,他们将多年来的外贸业务实践利用业余时间撰成书稿,是对“法律的真谛是实践”的具体应用。我作为他的老师,对此感到自豪,也期待他们在国际商法领域研究上有更大进步。
是为序。
蒋琪,1974年1月生,山东兖州人。1995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3年考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博士,师从沈四宝教授。中国国际货物贸易金融专业律师,德衡律师集团总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ECLA)主席。同时,担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治中国文化艺术研究院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著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律风险与防范判例精解》一书,并发表过《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止付泛滥严重影响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形象》等多篇论文。
第一章 主体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代理
第四章 结算
第五章 质量
第六章 收货
第七章 仓储
第八章 保证
第九章 融资
第十章 海关
第十一章 海运
第十二章 加工贸易
第十三章 国际工程承包
第十四章 国际仲裁
《国际货物贸易欺诈与反欺诈案例精解》:
根据该司法解释,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同时受买卖双方的委托,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国内卖方才有优先取得提单和运输单证的权利。如果货运代理仅受一方的委托,那么即使货运代理从承运人处获得提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货代也只能将单据交给和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为维护国内出口商的合法利益,国内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应选择同一货代公司或成为同一货运代理合同的当事人。
另外,根据上文分析,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7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4条第4项的规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但是在FOB术语下,国内卖方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要承运人的配合。为实现卖方对运输途中货物的控制权,双方可以约定增加买方合同义务,可以在FOB术语买方义务项下增加规定: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指示承运人在提单中将卖方记载为托运人,并将提单交付卖方。通过FOB特别条款约定,国内卖方成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约束承运人,实现对货物的控制。
三、关于卖方利用CIF贸易术语实施欺诈的买方反欺诈策略
(一)资信调查
慎重选择交易或合作伙伴,是预防国际贸易术语欺诈最重要的方面,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无论是FOB术语还是CIF术语,对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都十分重要,但是,由于CIF术语下卖方承担交货和安排运输的义务,因此对于CIF'的买方来说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尤其重要。资信是指公司的综合经济状况和综合商业形象。前者主要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固定资产、账户余额、主要业务范围、经营能力等;后者是指公司的商业信誉、商业道德和商业作风等。公司的资信状况关系到其有无履约能力和有无履约诚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进行资信调查:(1)通过银行调查;(2)通过本国驻外领事馆的商务机构进行调查;(3)通过当地的商会或同业会进行调查;(4)通过境外爱国侨胞团体进行调查;(5)通过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6)通过专业的国际资信机构进行调查。
买方通过资信调查,对卖方的资质和信誉有了清楚的了解,提高了防范欺诈的能力。如果卖方是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与之签订CIF术语的合同,遭受欺诈的风险一般不会太大。否则,就应当与之签订FOB术语的合同,以防被欺诈。案例一中,如果国内买方能够提前对国外卖方和承运商进行资信调查,就会及时发现潜在的交易风险,拒绝采用CIF术语或者更换承运商,从而进行有效的欺诈防范。
(二)充分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处理的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这就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但这种原则的负面影响是为诈骗分子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提供了机会。因此,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良好秩序,一些国家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逐步接受了这个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即使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相符,一旦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欺诈或者提供伪造的单据,银行有权不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或者其他措施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或者在付款后仍有追索权。CIF贸易术语下,买方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防范欺诈,需要在双方履行合同时时刻注意卖方的有关情况,不可掉以轻心,船舶在装运港起航后,时刻收集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情况有变,及早采取措施,提交证据,申请法院发布止付令。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公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纠纷规定》),明确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条件以及保全措施。该《信用证纠纷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根据中国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只有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适用信用证欺诈申请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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