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为法学的入门教材,重在为法科学生提供入门的法学知识,为学生进一步学习法学专业课程打下基础。本书分为七章,详细阐述了法的本体、法的作用与价值、法的演进、法的运行、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法与社会等相关内容。
周萍,女,湖北红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蒙柳,女,法学硕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硕士生导师,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湖北省农业法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经济法学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经济法、法理学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先后主持和参加国家、省级课题1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获湖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武汉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
导论
第一节 法学
第二节 法学体系中的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第二节 法的要素
第三节 法的渊源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法的分类
第六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七节 法的效力
第八节 法律关系
第九节 法律行为
第十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法律程序
第二章 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
第二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三节 法与秩序
第四节 法与自由
第五节 法与正义
第六节 法与效率
第七节 法与人权
第八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法系
第四节 法律发展
第五节 法制现代化是我国法律发展的目标
第四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守法
第三节 执法
第四节 司法
第五节 法律监督
第五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第一节 法律职业
第二节 法律方法概述
第三节 法律事实的认定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发现
第五节 法律解释
第六节 法律推理
第七节 法律论证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节 法治概述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七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经济
第二节 法与政治
第三节 法与文化
第四节 法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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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法理学》:
(二)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特别在现代社会,社会事务愈加复杂,行政管理的范围更为广泛,执法的范围也日益扩大,执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日渐深刻。
(三)执法行为具有单方面性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在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并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他们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不论相对人是否愿意,或者是否有某种意思表示,都不影响执法的成立。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可以在不应相对人请求、不征求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自主采取执法行为。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命令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等。当然,行政相对方也有权依法对执法行为请求复议、提起诉讼、进行申诉等等,但这并不影响执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性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部分执法行为不具有单方面性。
(四)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执法中,国家行政机关大多必须主动采取各种措施,选择各种方案,广泛开展工作,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贯彻执行。依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虽然在程序启动上是被动的,在决定实质性内容时,执法机关仍然是主动的。执法活动的主动性还表现为行政的能动性,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执法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执法的主动性是相对于司法的被动性而言的。司法一般都以“不告不理”为原则,而执法则不能以此为原则。执法的主动性是由执法机关的职责所决定的。执法机关必须主动地依照法定的职权执行法律,否则不仅会使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实现,而且是一种严重的失职,应当对国家依法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执法的主动性也是由执法机关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执法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和社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这种管理必须具有主动的性质,只有主动管理才可能保证社会的秩序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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